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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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场地管理,确保施工场地管理有序,责任明确,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有关规定及XX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场地指根据学校安排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并申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地。第三条学校职能部门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条款。第二章施工场地准备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总平面图及周边环境提前进行施
2、工用地、暂舍位置的规划,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五条在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工程建设过程中校园交通路由及施工车辆进出校园路由,并提前完成必要的道路施工,确保校园交通顺畅和师生通行安全。第六条施工场地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构筑物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腾空并拆除,并根据国家、学校关于房屋及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第七条施工场地范围内有人防设施的,由学校人防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关于人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第八条基建处应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适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上、地下管线、树木保护或移改(伐
3、)工作,确保不因施工影响学校水、电、气、暖等管网运行,也不因管线、树木未及时保护或移改(伐)而影响施工。管线、树木移改(伐)工作应按照保证使用、经济、充分考虑未来规划、合法的原则进行。第九条施工场地所涉管线产权属学校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管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产权属其他社会单位的,移改或保护工作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联系完成;树木、产权属其他社会单位而无校内明确对口部门的,移改(伐)或保护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联系完成。移改管线应由前款所述主责部门事前拟订移改(伐)方案,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具体施工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确定。第十条如因部门原因造成构筑物或管线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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