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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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发12016)31号)要求,为建立健全省级食盐储备体系,完善省级食盐储备制度,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稳定全省食盐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合格食盐。省级储备食盐属特准储备物资,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第三条省级储备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适当补贴
2、、费用包干、盈亏自负”的原则。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牵头协调省级储备食盐管理工作,确定食盐储备规模和承储企业,并组织协调食盐生产,保障省级储备食盐的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负责对省级食盐储备工作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规模和资金第五条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是指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政府责任储备;企业食盐储备是指由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
3、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第六条省级储备食盐规模按不低于全省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暂定为2万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省级储备食盐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或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第八条省级储备食盐所需综合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情况,提出综合费用补贴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核定。2023-2025年按现行费用水平给予每吨360元的综合费用补贴。以后每3年根据贷款利率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一次综合费用补贴标准。第九条省级储备食盐的综合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
4、企业,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具有食盐定点生产或批发资质,具备保障全省范围内政府食盐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能力,建立有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企业储备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仓储条件必须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规定的仓储条件A级及以上标准,国家标准有新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入库的储备食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于应急调运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择承储企业,核定企业承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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