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奖励资
2、金、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债权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等支出方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动态调整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省财政厅可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创业主体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保障,降低融资成本。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
3、、资金文件、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二章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奖励资金第五条为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弥补金融短板,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对在我省新设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第六条奖励范围和标准(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范围内展业的中资全国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省内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总行,年度绿色金融
4、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给予IOo万元奖励(享受此项奖励政策的银行,后续年度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证券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新设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对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非上市企业股权等相关
5、法律法规批准的形式投资我省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方向企业和项目的保险机构,按照当年险资入湘落地金额(权重70%)、对上年度险资入湘新增投资额增幅(权重30%)进行综合排名。全省综合排名前3名的保险机构,分别给予第1名300万元、第2名200万元、第3名IOO万元奖励。(四)其他类金融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我省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后援中心、专营机构或其它功能型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其他类完善金融服务奖
6、励。对金融服务“三高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获省政府真抓实干表彰的市县分别给予每个市州300万元、县市区I(X)万元奖励。对在我省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项目、省级金融重点平台等给予适当奖补。第三章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奖补资金第七条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省内非政府平台类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香港和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以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发生的中介费用、利息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私募基金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给予
7、适当运营费补助。第八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中介费用补助,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二)“新三板”挂牌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层补助70%,基础层补助50%。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三)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
8、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四)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乡村振兴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奖补。对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省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我省注册发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在我省注册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且年
9、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且持有股权期限满1年的,根据所投企业成立时间长短,按实际投资额(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下同)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所投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合计实际投资额达到IOoO万元的,按不超过5%比例给予奖补;所投企业成立时间超过3年但不超过5年,合计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补。单个申报主体(股权投资类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申报项目对应所投企业成立时间均不
10、超过3年的,最高奖补限额放宽到500万元。(六)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补助。对湖南股交所综合考虑挂牌企业数量、股权融资金额、交易金额、培育企业新三板挂牌和上市家数、承担国家试点改革任务等因素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用于股改挂牌服务、办公场地租赁、系统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运营支出。第四章债权融资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资金第九条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债权融资,专项资金安排支出切块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以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第十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1、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对于省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
11、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4%以内的部分,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4%5%的部分,由省级财政等部门单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省财政承担3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我省再担保体系,其符合要求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再担保业务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省级财
12、政等部门单位按照20%(其中,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对已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但因授信额度、产品创新等原因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的符合相关分险条件的再担保业务,按相关专项管理规定进行风险补偿。2、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对单笔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含税)不高于1%的常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对“见贷即保”等线上标准化批量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2%。给予担保费补贴且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单笔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备案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免收再担保费;单笔融资担保金额500
13、万元-IoOo万元(含)的备案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厅对减免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担保期限根据实际承保时间计算,对中长期融资担保业务可分年申报,按年度给予保费补贴;同一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单户多笔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时段内合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根据当年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省直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资本金补ytxO(二)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按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省在湘城商行、省内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分三类进行考核。根据上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增
14、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及增速按4:3:2:1的权重计算,考核评分高于同类型银行平均水平的银行获得补助资格。对获得补助资格的银行近三年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Iooo万元(含)以内的首贷、信用贷或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30%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含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纳入其他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贷款),截至上年末确定为损失类(有法院出具的受理文书)或已核销的,按贷款本金损失给予不超过50%比例的补偿,单个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 金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87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