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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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微商贸企业稳健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
2、当头、稳中求进,贯彻国家部委完善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有关要求,着力完善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发挥政银担合作优势,提高对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加快体制创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主体作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2.注重绩效,风险可控。定期评估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效果,建立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确保风险总体可控。3.先行先试,持续完善。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持续完善资金池相关管理制度,以点带面,梯
3、次推进,逐步扩大范围。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四条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渝贸贷”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使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注入。授权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负责“渝贸贷”资金池的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专项融资业务,协助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担保机构负责对需担保的融资业务进行担保。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以1:15的比例放大。根据资金池实际运行情况,经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但调整后的资金池规模不得低于存量融资业务余额风险补偿所需最低金额。第五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
4、商贸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纳入“渝贸贷”资金池政策范围:1.依法登记注册。2 .生产经营正常。3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4 .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系统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5 .贷款需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服务业、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商贸流通和外经贸领域企业生产经营。6 .符合银行授信和担保机构担保等相关要求。第六条单户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实际以合作银行审批为准。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可续贷,续贷次数不超过两次。第七条合作银行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资金
5、池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1 .同意履行“渝贸贷”资金池相关规定。2 .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并探索建立贷款期满后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转贷机制。3 .在本方案框架下,合作银行应围绕商务领域行业发展特点,原则上在1个月内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贷款产品,优化贷款条件、贷款标准、贷款流程和审批机制。4 .合作银行对发放的“渝贸贷”资金池项下的贷款利率,须给予适当优惠。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5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在客户符
6、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合作银行授信要求,且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合作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八条合作担保机构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资金池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并满足以下要求:1 .合作担保机构对符合合作银行放贷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应给予信用担保。2 .在本细则框架下,合作担保机构配合合作银行,原则上在1个月内开发完成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金融产品。3 .合作担保机构对担保的“渝贸贷”资金池项下信用贷款担保费率,应给予适当优惠,原则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涉农企业按相关规定可享受担保费减免
7、(返还)政策的,按政策执行。4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合作担保机构应配合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担保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配合合作银行于收到派单任务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三章风险分担机制第九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渝贸贷”业务贷款可选择信用或担保机构担保两种方式发放。“渝贸贷”资金池以其池内规模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超出资金池规模的风险补偿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按约定比例承担。第十条对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渝贸贷”资金池与银行按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银行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当业务发生逾期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并及时进行诉讼
8、清收,合作银行在取得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向资金池申请法律文书确定的贷款本金金额70%的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在资金池清偿后仍应采取有效措施向企业催收债务,合作银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用于偿还合作银行利息。第十一条对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渝贸贷”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3:2:5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承担利息风险损失。当企业发生逾期风险时,由担保机构于15日内先行代偿银行未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80%,并向合作银行书面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向资金池申请按未清偿贷
9、款本金30%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同时,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逾期罚息和复利。以获得司法机关终本执行法律文书或全额回收为结算时点,政银担三方对追偿所得开展风险分担清算,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按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利息损失。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达到10笔(含),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300万元(含)的,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渝贸贷”资金池予以预警。预警期内,合作银行应重新评估已授信案例,并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信方案经合
10、作银行内部审议通过,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预警解除通知。由资金池垫付或担保机构代偿,但仍未完成催收清偿的业务应视为不良。第十三条合作银行“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达到20笔(含),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IOOO万元(含)的,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渝贸贷”资金池予以熔断。熔断期内,合作银行不得再行办理新的“渝贸贷”资金池融资业务,已办理的业务仍按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第十四条在熔断期内,合作银行向企业追偿后,“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降低至20笔(不含)以下或不良贷款余额降低至IOOO万元(不含)以下的,合作银行可向市商务委申请重新办理新的“渝贸贷”资金池融资业务,市
11、商务委核实同意后重新启动“渝贸贷”资金池运营。第十五条贷款合作终止,且所有企业本息结清,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补偿结算完毕后,合作银行应形成“渝贸贷”资金池业务运营报告,提出终止业务合作的申请,报市商务委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将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一次性退回市财政。第十六条“渝贸贷”资金池的合作银行为两家及以上时,上述第十二条到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预警、熔断、重启和终止的触发条件及方法以与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七条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签订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合作协议。第十八条资金池贷款申请和发放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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