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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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短期性户外广告的设施。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批准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活动
2、。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批权限)利用本市内环高架道路(浦西段)、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联谊路一中山南路)、沪闵高架道路(蒲汇塘路一莘庄)、逸仙路高架道路、虹渝高架道路(延安高架一T2航站楼)、沪渝高速(外环线一嘉闵高架)、嘉闵高架道路(沪渝高速一北翟路高架)、林泽高架路(嘉闵高架一沈海高速)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设施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受理。
3、在上述范围以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光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等情形的,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
4、动,由市绿化市容局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局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第八条(设置时间控制要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利用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
5、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且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利用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或高架道路路灯杆上设置(具体设置路段见附件),在同一条道路上同一设置时段只能选择利用路灯杆或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其中一种类型设置旗帜式广告;(二)利用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公交接电杆或其他公用性立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路口圆
6、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三)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四)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且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合重大活动开展所需的;(二)
7、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三)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二)不应跨街设置(依附于跨街建(构)筑物设置除外);(三)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因政府部门组织或批准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特殊需要除外;(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
8、定要求;(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商业性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二)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5天,发布时段应与本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三)由重大活动主办方确定其需要利用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一个活动仅能选择两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四)建筑媒体立面设施
9、的设置者,应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经批准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违法广告插播。第十五条(设置申请)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方案;(二)设置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协议。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设施若附有金属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中应包
10、含市政府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以及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视频资料。第十六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第十七条(广告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第十八条(所有权人职责)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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