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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全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2、单位、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线上与线下服务相结合,优化经办流程,精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务经办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内控,权益记录与服务,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等。本规程所指相关材料,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事项时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纸质材料,其中能够通过系统内部
3、数据协同或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不需要重复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张贴经办须知等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第五条工伤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任务智能推送、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修订、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稽核内控、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规范化管理、工伤保险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经办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主要包括工伤保
4、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稽核内控、基金收支管理、报表编制、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数据管理及应用分析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参保人员待遇资格确认和权益记录、稽核内控、浮动费率调整等。省本级、市本级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全省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支持工伤保险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通办、全程网办,实现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实现与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医保、税务、法院
5、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以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作为参保人员身份凭证,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持卡直接结算,利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等内容。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七条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一)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所属在川单位)应当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二)事业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参保登记。1.部分中央在川行业单位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
6、准或医保关系在省本级的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2 .市级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3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4 .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级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市级、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八条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共享数据,生成四川省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
7、(表2-1),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第九条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四川省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表2-1),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2),并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第十条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一)单
8、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特殊单位类型、所属行业、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可通过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方式为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
9、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或其他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表24)。第十二条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实际主要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我省的规定,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工
10、伤风险类别。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十四条已在省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申请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省外的参保缴费证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五条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共享数据予以变更,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用人单位专管员、单位类型、证照代码、主管单
11、位名称、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行业名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基本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并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编制人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
12、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三)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等变更登记。办理人员新增时填报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表23),机关、事业单位可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表2-4),办理人员减少时填报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表2-6),机关、事业单位可填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表2-7)o通过网上申报的,上传所需资料原件扫描件。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参保人员姓名、出生日期、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
13、息时,填报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8),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扫描原件或留存复印件。通过网上申报的,上传所需资料原件扫描件。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安等部门的共享信息或单位、个人自主申报的变更信息,及时审核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关办理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未通过变更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补正材料后可再次申请办理。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行办理变更。第三节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企
14、业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的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销信息,对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对不能通过共享获取企业注销信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四川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9),并提供:(一)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解散、撤销、破产、终止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资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
15、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或者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况下,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省内跨市(州)成建制转移或整体搬迁的,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一)四川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表210);(二)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四)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施工企业提交
16、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和工程总造价、人工占比与行业基准费率的乘积生成缴费通知单,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四川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表211,以下简称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施工企业留存两份。施工企业应在公示栏悬挂四川省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表212)。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
17、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用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方便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变动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人脸、指纹、静脉等生物特征信息技术考勤方式,或通过四川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定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四川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四川省
18、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
19、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第二十八条参保证明中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和工伤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零时;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告知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顺延。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自身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不得无理拒退。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一)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二)缴费发票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S)至少一份参保证明原件;(四)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包括缴费工资申报、费率核定、缴费管理等内容。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表31)或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表32),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职工死亡当月用人
21、单位应当缴费,次月不再缴费。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H一条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o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可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预防开展情况等,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内,调整和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在费率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通
22、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此重新核定结果为最终结果。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第三十四条费率浮动考核指标包括:(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
23、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二的工传保?100%其中,缴费金额中的一次性是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免于考核金额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1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 .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工伤发生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免
24、于考核人次的情况与免于考核金额相对应。(三)安全生产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应急管理部门了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享受费率浮动条件。笫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费率浮动效果进行跟踪分析。第三节缴费管理征缴职能划转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核定缴费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应根据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缴期限等核定应补缴金额,将应补缴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第三
25、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应缴未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核定滞纳金,将滞纳金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第三十九条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核定,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应缴金额。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用人单位当期应缴费款及欠费信息推送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主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完成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实缴费款信息,转交相关收款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推送的到账信息记录个人权益。第四十二条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后,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的职责划分开展工伤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26、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工伤医疗管理、工伤康复管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内容。第一节协议管理第四十三条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实行协议管理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40号)的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社会公布。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文本,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文本相
27、关内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协商议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2)7号)的规定,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选择、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检查考评等。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四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等,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2)6号)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到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在该机构进
28、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手工报销。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笫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第四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工伤
29、康复必要性的,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第四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要求协议机构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协议机构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根据治疗效果提出的康复调整计划,需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笫五十条工伤康复治疗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康复期限延长确认申请,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笫五十一条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工伤康复评估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十二条工伤职工认为
30、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表4Do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工伤职工出具四川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通知书(表4-2),并告知以下事项:(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五十三条辅助
31、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配置费用。第五十四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务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配置服务档案进行抽查,作为结算配置费用的依据之一。第五十五条省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提供所需种类的辅助器具的,经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
32、定的目录及配置标准核定费用。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包括待遇资格确认、医疗待遇审核、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先行支付审核等内容。第一节待遇资格确认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待遇申请后,应当核准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并通过信息系统核查职工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确认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免提交)记载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33、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87号)规定,通过民政、卫健、公安、医保等部门的共享数据比对或自助认证、社会化认证等方式,确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定期待遇资格。对涉嫌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第二节医疗待遇审核第五十八条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
34、2)6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各项用药、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第六十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川人社规(2023)3号)的规定执行。第三节康复待遇审核第六十一条工伤康复费用审核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规(2022)6号)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康复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35、工伤职工康复方案是否完整齐全;(二)各项检查、康复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三)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四)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六十三条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并联网结算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工伤职工的配置服务记录、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单等结算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网上审核。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表5-1),并提供四川省工
36、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表41),以及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发票、费用清单原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报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表51),并提供:(一)发票、费用清单原件;(二)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三)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前和配置辅助器具后照片各1张。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中载明的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等信息进行核对,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跨市(州)配置辅助器具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异地就医核定。第五节伤残待遇审核
37、第六十六条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定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待遇调整等内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第六十七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填写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表5-2)o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提供: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2 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 .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8、等相关账户信息。(二)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应提供以下资料: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4 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5 .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6 .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省内免提交)(三)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提供: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7 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8 .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9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
39、等)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等,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规定执行。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40、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支付相应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支付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第六节工亡待遇审核第七十条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41、入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规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第七十一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一)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火化证明、殓葬证
42、、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二)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三)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四)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应提供:(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2)四川省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告知书、承诺书(表53);(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第七十二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填写四
43、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表54),应提供:(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三)四川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告知书、承诺书(表5-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四)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七十三条
4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由用人单位发放3个月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供养亲属提出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向其按月支付。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因工死亡待遇(已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予以扣除)。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应享受的抚恤金金额。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o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
45、人工资。第七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十五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核查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核查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核查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核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第七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
46、中的医疗费进行比较,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第八节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应经过工伤认定,填写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表56),提供相关资料和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第七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47、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提供:(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二)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三)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四)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第八十条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表57),并送达申请人。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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