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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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在出现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区轨道交通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及建设局关
2、于调整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1.4 .1突发事件分级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级)、一般(IV级)四个事故级别。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指发生较大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即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以及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o1.3.2适用范围1 .本预案主要针对轨道交通工程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III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各类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至少包括如下情形:(1)施工现场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
3、、临时电路架设等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等事故。(2)明挖法围护结构坍塌,围护结构出现涌水、流砂并引起坑顶影响区地陷,基坑位移超过预警值并已危及周边人员、行车或建构筑物安全,支撑体系失稳超预警变性或坠落、上浮,基底隆起或有毒有害气体水体涌出,基坑内土体局部坍塌;基坑坑顶影响区主要管线受损或破坏及建构筑物超标准沉降、上浮、倾斜等事故。(3)矿山法隧道施工发生涌水流砂、冒顶或片帮,隧道坍塌、地陷等;隧道顶影响区地陷、主要管线受损或破坏及建构筑物超标准沉降、上浮、倾斜等;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失窃等
4、事件;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中毒、窒息和爆炸;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或高处坠落等事故;龙门吊等起重设备倾倒事故等。(4)盾构法隧道施工发生涌水涌砂、冒顶,造成地陷、隧道结构破坏;隧道顶影响区地陷、主要管线受损或破坏及建构筑物超标准沉降、上浮、倾斜等;常压或带压进仓作业发生伤亡事故或漏气事件及备用气源失效造成窒息事故;管片拼装造成人员砸碰,电瓶车运输过程中发生溜车、掉道倾轧事故;盾构始发或到达时洞门涌水涌沙造成洞门坍塌、地面塌陷;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中毒、窒息和爆炸;龙门吊等起重设备倾倒事故等。(5)冻结法施工因冻结不到位或失效或爆管造成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中毒、窒息和爆炸;突发停电后应急电源无法及时恢复供
5、电造成坍塌事故等。(6)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造成车辆伤害、触电、火灾和起重伤害等事故。(7)高架段施工发生设备倾覆、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模板和支架坍塌等事故。(8)高大边坡滑坡;建(构)筑物、高支模、脚手架等坍塌;工程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起升机构坠落或整体倾覆。(9)因工程施工引起周边建筑物出现险情或老旧危房建筑、燃气发生爆炸等引起突发性险情,居住人员需紧急疏散;影响周边地铁、铁路、BRT,高架等既有线安全运营;造成周边道路沉降、隆起、开裂或塌陷,导致车道封闭或交通中断;周边管线(水、电、燃气、通信、军缆等)破坏,给周边居民造成人伤亡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因外
6、部作业或有影响的突发事件造成地铁隧道、车站变形超监测控制值或结构开裂,或者造成影响地铁运营的事故等。(11)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触电、高处坠落、火灾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2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汛、海洋、地质、地震、山体滑坡等)、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轨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灾难。3 .4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7、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重大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技术储备、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现场应急抢险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4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轨道建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同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领导,依据市
8、建设局职责组织抢险设备参与应急抢险及险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总工程师(常务)、副局长、局总建筑师、一级调研员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内设办公室、现场施救小组、技术专家信息联络小组、外围监控警戒协调小组、指挥协调保障善后小组、调查取证小组、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2.3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实施及日常的相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局总工程师副主任: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市质安站站长、分管安全领导、分管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地下铁道监督科和站点监督科负责人。2.4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轨道集团应急抢险中心
9、+四大股份公司分区应急抢险队、建设系统常备应急救援队、建筑业企业的内部应急救援队、行业专家库人员、消防救援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3预警预防机制3.1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收到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汛、海洋、地质、地震等)、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时,应及时通过网站、短信息平台、微信群等媒介向各轨道交通工程主体单位相关人员发出预警信息。3.2 各轨道交通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监控预警,及时收集有关气象预报等重要信息。当突发事件诱发因素达到警戒级别时,必须按规
10、定上报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4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4.1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在收到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时,应各司其职,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尽量避免轨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灾难的发生。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尽量减少损失。4.3
11、 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轨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局主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办、省住建厅报告,并与市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密切配合。4.4 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工作,全力调动相关应急抢险资源,统筹协调各个应急救援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或临时主持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总指挥。4.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调集下列相关应急小组进行处置协调工作。应急小组职责分工
12、如下:1 .现场施救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事发现场疏散、排险、清障救援工作的实施。市质安站分管轨道交通工程领导任组长。2 .技术专家信息联络小组:采取技术措施消除或控制险情及危急状况,负责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及重大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及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收集各类信息,进行专业技术分析,为应急抢险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市质安站分管安全领导任组长。3 .外围监控警戒协调小组:负责对事发现场险情发展及周边影响状况进行监控,并划定警戒区和控制区,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维持现场秩序,保障救援工作有效开展和现场保护,为快速有效实施救援创造安全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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