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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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第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第三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
2、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学
3、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2 .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3 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4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5 .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
4、用具的;7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8 .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第九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有第八条所述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2,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3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 .故意损坏考场设备的;5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第十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1.开考后,携带或座位及周边有未经许可的书、笔记、讲义等考试有
5、关物品的;6 .开考后,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信、上网、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 .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9 .协助他人抄袭的;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考试材料的;11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第十一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利用未经许可的媒介进行偷看、抄袭的;2.采用抄袭、拷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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