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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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内部机构及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中小学等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
2、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第五条学校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第六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
3、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第八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应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第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
4、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四条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第十五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A)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
5、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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