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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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财政部制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第一部分:选聘办法的出台背景审计质量关乎公众利益。企业通过规范的流程、科学的评价,选聘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审计报告的
2、质量。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亟待规范。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二是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为选聘的首要条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有待健全完善。各类国企做法不一,执行尺度不一,亟需形成统一规范的轮换制度,实现轮换年限和审计成本、审计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四是审计委员会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
3、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要求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为落实上述要求,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制定印发了选聘办法。2021年7月国办发30号文印发后,我们即启动了选聘办法的制定工作,开展了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起草了选聘办法讨论稿,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专题研讨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4、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65份,合计反馈意见319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选聘办法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可操作性高,有助于推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二部分:选聘办法的主要内容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的企业范
5、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五是附则。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除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6、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
7、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
8、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第三部分:选聘办法的贯彻落实选聘办法是落实国办发30号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选聘办法的有效实施。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做好培训,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9、进一步探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指引,指导企业规范选聘。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选聘办法的各项工作。第四部分:选聘办法的全文学习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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