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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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2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经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第四
2、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专项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
3、职责:负责确定专项经费分配标准,审核专项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根据属地原则分配下达经费预算,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组织开展奖补事项的申报、审核工作,依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经费的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经费使用对象按本办法要求合理合法使用专项经费,具体开展专项经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收集项目申报资料、开展初选审核、推荐报送工作,按
4、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五)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七)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事项。第十二条支持标准。(一)知识产权创造领域支持标准。1.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西专利奖奖励。(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IOO万元/件、50万元/件、10万元/件。(2)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
5、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10万元/件。(3)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标准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5号)执行。2 .获得高价值商标品牌奖励。(1)新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的品牌,奖励50万元/家。(2)新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20万元/家。3 .获得地理标志及马德里商标注册补助。(1)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个注册号)或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且有市场主体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权
6、利人,补助5万元/个。(2)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且该商标在海外进行商标使用的,给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补助3万元/个。(二)知识产权运用领域支持标准。1.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10万元/家。(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家;通过复核的,奖励5万元/家。2.知识产权运营奖励。(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补助。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贷款且获得“桂惠贷一知识产权质押贷贴息的,按其实际支出担保费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
7、,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2)知识产权保险补助。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的单位或自然人,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或自然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3)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的牵头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实际发行金额的1%,同一服务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4)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补。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奖励40万元/个;获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奖励30万元/个。(三)知识
8、产权保护领域支持标准。1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奖励10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行政裁决试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奖励30万元/个。2 .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奖补。(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奖励10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维权补助10万元/个。3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成
9、本后补助。支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收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胜诉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补助),按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缴纳的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的50%给予补助。(1)对中国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10万元。一个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时涉及中国发明专利维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按照中国发明专利维权胜诉标准予以补助。(2)对国外专利维权胜诉的企
10、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一个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时涉及国外专利维权和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的,按照国外专利维权胜诉标准予以补助。对既有国外专维权胜诉,又有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3)对既有中国专利维权胜诉,又有国外专利或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维权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四)知识产权管理领域支持标准。1 .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奖励300万元/个
11、。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奖励150万元/个。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奖励90万元/个。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期拨付。2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试点高校分别奖励50万元/个、30万元/个。(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
12、学校分别奖励15万元/个、10万元/个。(五)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支持标准。1 .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每年度按其承担自治区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绩效评价结果,奖励不超过10万元/家。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奖励。(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50万元/个;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奖励30万元/个。(2)通过复核的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20万元/个;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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