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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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定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规范和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其它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半定县人民政府对木辖区农村供水用水T.作负总责,应明确饮水安全管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仝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
2、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本乡(镇)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农村供水工程。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自然资源、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3、,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用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碑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
4、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农村供水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101号)中规定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鼓励重点突破农村供水水质净化处理以及农村供排水工程标准化设计、自动化管理、节能节水化运行、规范化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改进和提升农村供排水工程管理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工程
5、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村供水规划目标、组织编制规划。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立项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应当优先发展规模化集巾供水工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用水方便程度、保障供水水质;应当注重解决采矿区饮水返困及山老区农村人口供水保证率低、水质差的问题。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
6、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还应包括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供水主干管工程以及水质处理工程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供水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
7、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0号),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保障土地供应。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界定工程管理权:(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供水范围确定产权:跨乡(镇)供水工程,其管理权归县人民政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跨村联片供水工程,其管理权归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协调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乡(镇)
8、有关机构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以下统称”乡(镇)水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单村供水工程或村级供水管网工程,其管理权归村集体,由受益村集体管理,乡(镇)水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二)由企业或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其产权按照投资比例或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三)单户、联户分散式供水工程,实行自管自用。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
9、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符合专业要求的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运行日志等工作,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和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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