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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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区县(自治县)监测站点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使用三峡后续等其他资金建设的监测站点,按其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市级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组
2、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统筹布设监测站点,监督指导全市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站点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资金监督管理。第四条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具体承担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编制、监测站点选址技术复核、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技术指导、组织监测数据整编及审核等工作。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监测站点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和迁建)前期工作,包括监测站点选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第六条监测站点建设前期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3、监测站点选址: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监测站点总体布局和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新(迁)建监测站点的选址,选址应充分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新(迁)建监测站点选址后,将选址情况书面报市水利局复核,市水利局复核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监测站点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理由和初步方案书面报市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加快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强化建设用地保障。(三)初步设计:初步设
4、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或其他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初设批复内容进行变更的,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应列入市、区县(自治县)年度部门预算。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市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监测工作要求,结合区县(自治县)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市级财力安排监测站点建设补助资金。第八条市财政按监测站点建设批复概算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项目超概造成的增加投资,由区县自
5、行筹措资金解决;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统筹用于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市财政按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类别(监测分站、综合监测站、坡面径流监测站等),结合站点运行管理年度考评结果,按不超过30万元/年的标准对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予以补助。第九条监测站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运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土地租赁、数据采集传输、检测、试验分析、监测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临聘观测人员费用、技术培训、日常运行费用等。第十条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按照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监测站点建设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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