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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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4.28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津人社规字20232号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市人社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4月28日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
2、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的信息。第三条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3、、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第四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
4、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第八条用人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取消的,评价为A+级(优秀)。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的,评价为A级(良好)。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B级(一般)。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二)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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