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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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为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XX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将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
2、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真正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扶助对象全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XX区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
3、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领取扶助金,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依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执行,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
4、金,直至亡故;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以现户籍所在地为申报材料单位)。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进行资格初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区级、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四)我区对该项制度的延伸。在执行省、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该项制度进行延伸,在执行省、增加“农村独生
5、子女死亡后,因失去生育能力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5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接轨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本方案要求执行。三、试点的范围、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一)试点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进行试点。(二)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确认扶助对象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和计生部门依据国家计生委的有关政策和上述条件,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一制定、解释。我区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政策条件,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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