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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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下简称“2021年度变更调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1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
2、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全市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根据区厅安排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开展季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二、工作任务全市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根据国家下发的2021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我市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国家级核查后,更新形成全市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1年度
3、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形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各县(市、区)要以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将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卫星遥感
4、影像和监测图斑,与日常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叠加,结合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工作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和自有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开展内业分析,补充提取变化图斑,制作2021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二)外业调查举证。各县(市、区)利用遥感监测成果、自然资源综合监测成果和自然资源日常管理成果,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三)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逐级更新县、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四)成果核查。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核查反馈结果及时修正调查成果。(五)成果汇总分析。开展县、市两级的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六)相关细化调查。
5、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将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部将组织全国开展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七)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以“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2020年度和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度和2021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范围包括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
6、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质量发生变化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由各县(市、区)选取典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八)调查成果合格标准。各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和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技术指标。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调查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二)工作流程图。2021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内业处理田果核查-资料收集一内业分析不业举证(三
7、)资料收集。需市县收集的资料有:1.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征地、供地、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等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资料。2 .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资料,包括调整后的矢量界线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4 .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察等相关资料。5 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四)调查界线调整。各县(市、区)要按照部下发的调查控制界线开展调查工作。
8、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批准调整。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区)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直接调整。(五)用地管理信息核实补报。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下发的2021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对存在错误或缺失的部分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类需补充完善的报备信息按原上报渠道补充备案,补充报备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 .内业调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202
9、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和县级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套合在正射影像图上,作为外业实地调查图斑,制作工作底图。为保障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避免重要管理数据漏变更。一是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内开展的涉及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相关资料;二是准备2021年度各级批准备案或完成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三是准备2021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
10、;四是准备2021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五是其他相关资料数据。将以上五类资料或数据与县级工作底图套合,开展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工作。2 .外业调查。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
11、认定要求与国家和自治区对“三调”地类认定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管理部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糖、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
12、按其他草地调查,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
13、地,现状是荒草、推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临时用地按
14、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3 .调查举证。(1)外业调查举证要求。各县(市、区)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上传至2021年度广西国土变更调查“互联网+”举证平台,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
15、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拍摄举证照片时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反映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从三个以上方向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拍摄的照片不得超过2张。(2)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学校、规模化工厂、广场用地、水工建筑、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如果按照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
16、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部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3)农用地更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农用地更新图斑,如果通过卫星影像能明显判读地类与更新图斑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反之,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对于部下发的农用地变化图斑,如果卫星影像明显支持国家判读地类,各县(市、区)没有按照部判读地类更新的,必须实地举证。遥感影像不支持的新增耕地图斑和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水
17、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耕地中的梯田、坡地类型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地类未发生变化,将工程恢复属性修改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必须实地举证。(4)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等其他变化更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2020年度变更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实地举证。对该类更新图斑,县级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形成专题报告市级,市级再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进行专项审查,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自治区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
18、题报告,报部审核。对于2021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5)优化举证方式。为避免重复举证,对于在2021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1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
19、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因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图斑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自治区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
20、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图斑均需挂接类型举证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七)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以及套合遥感影像自主提取201和202范围内变化的图斑,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
21、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各县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城01.201A)、建制镇制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
22、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对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由各县(市、区)按程序报备拆旧范围后,部将根据备案信息对涉及的村庄(203)范围统一进行调整更新后下发。新增建设用地(不含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
23、输和水工建筑)均应标注20x属性。(八)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各县(市、区)根据日常确权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九)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1.县级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各县(市、区)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的技术要求开展县级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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