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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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安居房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 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 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0) 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 (2019) 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 申请、审核、轮
2、候、配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 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 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 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第三条本县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 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县安居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 设局可以委托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安居房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安居房的申请、审核和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行政审批
3、服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房的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拟定、调整安居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房项目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房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排安居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 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 信息和除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 委人才发展局、县卫生健康
4、委员会、县教育局等部门根据本县经 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 口政策、人才政策、产业政策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 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 布。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供应本县安居房用地:(一)集中新建1 .新供应土地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安居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安居房建设用地,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2 .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 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
5、府审批后,利用名下已供 未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3 .存量非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城镇规划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内 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 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如需要调整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程 序要求实施。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发建设,可独立开发建设,也可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开发建设。(二)项目配建L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安居房年度建设计 划,在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时将
6、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 销售价格、建设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 标准)、物业管理等内容载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条件,作为 项目用地出让条件。4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在编制城市更新方 案时,将安居房作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住宅用地供应的重 要类型,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前提下,合理确定安居房配建 比例,并将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套数、 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标准)、物业管理等内 容载入城市更新方案或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条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住宅用地或 带方案、带条件出让的城市更
7、新项目用地后,须按照合同或方案、 条件的约定配建安居房。配建的安居房,原则上以整栋或者独立 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且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 付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安居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三)既有房源转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将具备居住条件、 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含计划外开工并闲置的棚改、回迁安置房 等)、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通过资产划拨、收购、 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转为安居房。(四)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房。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 利用“土地超市”机制,统筹拓展安居房项
8、目用地来源渠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 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 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 用地可以依法改变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 等因素合理补缴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 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 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 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 利、配
9、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用等方 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主城区、 县城或产业园区。安居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 居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安 居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 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 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 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
10、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第九条 采取集中新建、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各种方式 筹集的安居房,应当纳入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对房源统一组织分配。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予以优先保障。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IOO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 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本县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 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种套型的比例,满足改善 型住房需求。第十条 安居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 设。具体建设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房应当采取现房
11、销售方式,并按现房 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 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鼓 励安居房开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房源转为安居房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规范,满 足相关工程质量和消防规范要求。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 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水电气路配套保障 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和工程质量安全。安居房项目应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联合验收和全装修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第三章定价和权属第十二条 县发
12、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 管理局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 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 考虑确定安居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本 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高 于本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其计算公式为:安居历每平方米销傍均价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lO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X60%既有房源转为安居房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补缴
13、土地出让金、 相关税费等情况确定其销售均价,与新建的安居房销售均价合理 衔接。县统计局及乐东调查队应当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本县上一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市 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安居房住宅区内的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和 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 条例等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或批准利用既有 房源转为安居房前,应当明确项目所配套的车位、车库的经营模 式。车位、车库向安居房承购人出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住房 捆绑销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安居房车 位、车库租赁和销售价格
14、行为规范和指南,加强安居房车位、车 库租赁和销售价格管理。第十四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县政府统筹管理 的安居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本县安居房项目信息、房源、 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 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 要。第四章购房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十五条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 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 年满22周岁。第十六条 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应当符合本 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
15、件,可以申 请购买1套安居房:(-)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 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 时间不少于183天;(三)申请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年4月29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 上述(一)(三)(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第十七条在本县从业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 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
16、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 居房:(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二)本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 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 183 天;(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向县住 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其符合全部申 请条件并补充相关材料后转入正式审核程序。第十八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 市主城区
17、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 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 师。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 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 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乡村紧密型 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 和公共卫生工作者。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 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1套安居房。(一)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 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二)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区域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
18、房 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 等实际情况,对安居房保障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逐步将非本县 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县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 作出承诺:(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 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 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在
19、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 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 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 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的;(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 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申请家庭申请时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 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 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联合县有 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
20、进行审核:(一)受理。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予以 受理,并现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现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 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向申请人正式出具 受理回执后的2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会同县委 人才发展局、县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县社保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 记中心等部门做好数据信息对比,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 查。相关部门自收到函查申请至复函时间一般应当不超过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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