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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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 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 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 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 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 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诚实信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高效便民、存贷挂钩”的原则。第
2、四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 积金贷款政策制定以及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决策 的事项。第五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 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九江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 贷款业务以及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委贷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委贷银 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委贷银 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 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
3、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 权人,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三)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单位缴 存职工,及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灵活 就业人员,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满 足要求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 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记录应当正常连续;若异地缴 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九江地区缴存的,则仍需在九江地区连 续缴存到规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尚
4、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 款偿还的其他债务或担保;(五)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五级 分类为关注及以下的(含关注、次级、可疑及损失);(三)申请贷款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 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 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五)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
5、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 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第九条与九江公积金中心签订区域发展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并应当同时 符合下列标准:(一)不得高于按照最高贷款比例、房屋类型及房屋总 价等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等综合确定的最高可贷额度。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最终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
6、等于“1 -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限额为房屋总价与最高贷款比例的乘积。多人合资购(建)房的,产权人之间非配偶、子女、父 母关系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最高贷款限额。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职工及其配偶住 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 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及其 配偶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第十三条 职工及其配偶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 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 款额。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最高贷款 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 房地产
7、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住房公积金资金 流动性风险等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 超过抵押房屋的剩余房龄;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 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 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 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 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材料和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公积金中心与委贷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核。第十八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
8、供以下材料:(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二)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 效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单身职工需签署单身声 明;(S)贷款还款账户资料:主借款人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银行卡。(四)贷款收款账户资料: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协 商约定的收款账户(委贷银行一类银行卡);建造、翻修、大 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本人的委贷银行一类银 行卡。(五)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等其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
9、理部门备案)、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2、购买二手房的:(1)卖方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3)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 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卡;(4)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 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3、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用于 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4、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10、 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 证明、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等。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职工可向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含 委贷银行“就近办”业务网点)提出贷款申请。业务网点对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职工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补齐的材料。(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职工的偿还能力和 信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 审核,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 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职工。(S)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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