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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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助力诉源治理落实落地,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推进XX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包括先行化解、诉前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解。第四条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原则,支持合
2、法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政争议,应当将争议实质性解决贯彻于解纷全流程,立足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有机结合,促进行政争议稳妥解决:(一)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即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诉求、实质权益仍无法有效实现的;(二)行政行为存在裁量空间或判断余地,且行政相对人诉求正当的,有必要结合行政相对人诉请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三)行政机关负有履行职责、给付职责,且行政相对人诉求合理,但在履职、给付程序性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四)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五)涉及政策变化,
3、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历史成因、当事人客观状况等因素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六)行政争议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的,通过化解前置争议可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七)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开展调解;()其他具备争议实质性解决条件的行政争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成立XX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任副主任。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的运转并入县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深化XX县社会治理结构转型升级,发挥各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职能,发挥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职能,依法推进XX县行
4、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XX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属行政机关。第七条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时,应当及时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坚持支持与监督、监督与保护并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八条行政机关在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建立所辖范围内行政争议化解长效机制,健全自身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台账。对有涉诉隐患的行政争议要做到一事一卷宗,详细记录并梳理相对人诉求、事实及理由,充分运用录像等电子技术记录化解过程,对自身无法
5、化解的争议要提出具体化解意见附卷备查;(二)对有重大涉诉或信访隐患的行政争议,要及时撰写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备案;(三)对于XX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通知进行化解的事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化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化解。涉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握化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四)对涉
6、诉行政争议,在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三日内组织内部会议。集体研究实质性化解方案并出具化解报告或意见逐级上报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备案;(五)对涉诉行政争议,在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诉并向人民法院递交实质性化解方案。方案应详细载明争议的起因、前期化解过程及结果、下一步实质性化解措施等内容,方案应附前期化解卷宗等证据材料;(六)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九条县法院在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在行政诉讼中应梳理实质性化解思维,将行政争议纠纷实质化解贯彻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同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二)对于具备诉前协调解决条件的行政案件
7、,应根据立案登记制要求编立诉前调解案号,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实质性化解纠纷;(三)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多元解纷机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方式,同时可以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形成机制共建、信息互通,丰富行政审判的权利救济功能,提升行政审判效果;(四)建立“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制度,以发送“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发送对象、发送途径、发送方式的多元化,并做好建议函发送后的情况反馈、效果评估、争议解决进度跟踪等工作;(五)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其他审判职责。第十条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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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依法 推进 行政 争议 实质性 化解 工作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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