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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21)22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
2、范围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孤儿(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其中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在部队服役的成年孤儿,毕业后或退役后适用本意见。二、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社会化安置和机构安置。(一)社会化安置,是指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做好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二)机构安置,是指成年孤儿纳入特困人员管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或者社会化安置后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转隶社会福利机构安置,对象户口一并迁
3、移。对于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儿童成年后,由所属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三、安置流程(-)梳理名单。儿童福利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初步梳理出下一年度年满18周岁的拟安置对象名单,报民政部门。(二)组织评估。儿童福利机构成立成年孤儿安置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拟安置对象的健康、学业、劳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三)确定名单。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社会安置与机构安置名单。(四)通报信息。民政部门将确定的安置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与单位。(五)办理移交。儿童福利机构
4、按照民政部门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移交工作。L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民政部门批复意见主动为安置对象办理离院手续,与安置对象签订离院确认书,将安置对象移交至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安置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将安置对象的成长档案资料及个人财物一并移交,交接手续及相关材料各自留存归档。2 .办理户口迁移。公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置对象将其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或就业单位、社区、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3 .完成档案整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档案和儿童档案,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新操作。(六)安置保障。L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
5、落实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及时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孤儿情况,对于机构安置的,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社会安置的,依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残联要将湖州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安置对象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享受惠残政策。慈善资金、福彩公益金优先安排支持成年孤儿安置。(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部门:市慈善总会)2 .落实住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县)福利机构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申请年龄限制)纳入公共租
6、赁住房保障,按规定予以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确保孤儿有房住。(责任部门:市建设局)4 .落实工作。安置对象的就业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安置对象自主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要加大对就业困难孤儿的帮扶力度,优先安排其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安置对象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帮扶作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兑现相关补贴,切实减轻其生活压力。安置对象失业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5 .生活关心。安置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社工要对社会化安置三年内的
7、成年孤儿定期开展个案服务,协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帮助解决成年孤儿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问题,并引导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对成年孤儿关心关爱,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服务格局,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救助的转型升级,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二)夯实责任意识。坚持把成年孤儿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主要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环环压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协同处置的合作保障模式,促进成年孤儿保障更加及时、高效、精准。(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建立通报督导机制,督导各区(县)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要建立关爱回访机制,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动态掌握孤儿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确保安置对象得到全面关爱和照顾,帮助其顺利融入社区生活。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安置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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