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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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监督检直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县实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机安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监管的范围包括农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动物防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
2、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执法。第四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3、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第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报告制度,一般执法人员向中队长报告,中队长向副大队长报告,副大队长向大队长报告,报告经批准方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和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现场检查记录采取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应当
4、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并妥善保存检查资料,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应当公开的应按规定及时公开。第九条采取以下措施对监督管理对象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一)对县内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和生猪屠宰企业每季度日常监督检查1次;(二)对县内农药、兽药、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肥料等经营企业每半年日常监督检查1次;(三)对动物防疫合格企业每半年日常监督检查1次;(四)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每年日常监督检查1次;(五)上级或本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一同开展。第十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
5、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到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请在场的见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整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
6、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需现场立案的可使用电话请示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同意立案后按立案的流程处理,1个工作日内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署纸质立案文件。第十二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处理的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果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
7、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第十三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XX县农业农村局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下
8、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六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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