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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本)项目名称: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 子口奔驰4S店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子口奔驰4S店项目项目代码2020-320113-52-03-56467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自治区)南京市栖七区县(区)尧化街道乡(街道)JdJ 尧路以东海子口地块_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18 度 52 分 18. 118 秒,32 度 6 分 30.482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08111汽车修理与
2、维 护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1、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 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 批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栖行审备(2022) 149号总投资(万元)23000环保投资(万元)136环保投资占比()0.59施工工期1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 口是:_用地(用海) 面积(m2)15819.4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南京市栖霞商务区(NJDBaO2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城
3、市设计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宁政夏2019 142号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1、与南京市栖霞商务区(NJDBao2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城市设计 的相符性分析栖霞商务区(NJDBaO22) 1、功能定位:栖霞区商务综合发展区、商贸特 色集聚区。重点发展商务办公和汽车专业市场及配套产业。2、规划结构规 划形成“一心、一带、两轴、多片”的空间结构。 一心:中央商务功能核心。 一带:312国道主要城市形象展示带。 二轴:仙尧路主要景观发展轴,金尧 路主要功能发展轴。 多片:中央商务片区、小庙山片区、聚宝山公园片区、汽车产业片区、发展预留区、
4、其他服务设施片区、交通疏解片区。3、规划目 标产业转型升级空间整合提升交通系统优化景观品质提升。本项目主要为汽车销售、修理与维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仙尧路 以东海子口地块,根据南京市栖霞商务区(NJDBaO2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编及城市设计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因此项目选址符合南京市 栖霞商务区(NJDBaO2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城市设计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 评2016 15()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 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
5、线、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74号),本 项目不在其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因此,本项目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 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74号)相符。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20) 1号)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1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属于不达 标区。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2021年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计划
6、2021年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紧盯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减碳和治污协同推进、PM2.5和03协同防控、 VoCS和NOX协同治理为主线,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根据2021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 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 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I类及以上)比例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V类)断面。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通过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固 废得到合理、安全处置情况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不会改变区域环境 质量现状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境
7、质量底线的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从事汽车维修、销售工作,项目营运过程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 源,所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供电来自当地市政电网,项目资源消耗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因此,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V长江经 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本 项目符合指南管控要求。具体管控要求及对照分析见表1- 1:表IT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 性分析序 号文件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性 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
8、 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 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 头、过长江通道项 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 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 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 区。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 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
9、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 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 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 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 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国 家湿地公园的岸 线和河段。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本项目不涉及岸相符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 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 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 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 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 重要江河湖泊水
10、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 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 目。线,经核实本项目 选址不在长江岸 线保护和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 保留区内,不在 全国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及湖 泊保护区、保留区 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 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设置入 河排污口。相符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 产性捕捞。相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 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
11、库、冶炼渣库 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 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不涉及尾 矿库、冶炼渣库和 磷石膏库建设。相符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 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 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迁建项 目,不属于新建、 扩建建材项目,且 位于合规园区内 部。相符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 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 化、煤化工项目。相符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 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 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
12、于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 规定的从其规定。/表1-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 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 号文件相关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性 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 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 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 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 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 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 头、过长江通道项 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 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 旅游和生产
13、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 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 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 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 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 控责任。本项目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 区。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 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
14、线和河段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 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本项目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相符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 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 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 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本项目评价范围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内不涉及水产种4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质资源保护区、国相符岸线和河段范
15、围内挖沙、采矿,以及家湿地公园的岸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 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 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线和河段。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5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 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 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 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 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 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 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 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16、投资建本项目不涉及岸 线,经核实本项目 选址不在长江岸 线保护和开发利 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 保留区内,不在 全国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及湖 泊保护区、保留区 内。相符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本项目不设置入相符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河排污口。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7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 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 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 产性捕捞。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 国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 线边界(即水利部门
17、河道管理范围边 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相符相符相符 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 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 矿库、冶炼渣库和 磷石膏库建设。1()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 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江 苏省太湖水污染 防治条例禁止的 投资建设活动II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 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 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 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 浆造
18、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 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 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 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为汽车销 售、维修养护项 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 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 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 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劳 动密集型的非化 工项目和其他人 员密集的公共设 施项目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 政策的尿素、磷钺、电石、烧碱、聚 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 素、磷铁、电石、 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 产能项目1
19、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 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本项目不属于农 药原药(化学合成 类)项目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 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 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 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 化、煤化工、焦化 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 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 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 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 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目 录明确的限制类、 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
20、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明 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 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 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本项目主要开展 汽车销售、维修养 护,不在国家颁布 的“两高”行业清 单范畴内,不属于 两高项目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 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 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相关要求。2、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 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相
21、符性分析见1-3。表1-3建设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 求的通知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 性分 析1有行业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 标准的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 准,鼓励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等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VoCS无组织排 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并执行厂区内 VoCS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有组织废 气挥发性有机物 和厂界无组织挥 发性有机物参照 执行汽车维修行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3814-2020符合)排放限值
22、。2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认 真评价VoCS污染防治相关内容,从源头 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运行管理等 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VOCS污染防 治。本项目调漆、烤 漆、喷漆、喷漆清 洗、危废贮存间涉 VOCS排放,已在 环评文件中对过 程控制、末端治 理、运行管理方面 进行了全面分析。符合3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 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 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已详细分析涉VoCS主要原辅 材料的类型、组 分、含量等内容。符合4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标
23、准等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含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 泄漏、散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5 类排放源的VOCS管控评价,详细描述采 取的Vc)CS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 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不得采用密闭收 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 述。本项目底漆、清 漆、稀释剂、固化 剂等原料密闭贮 存、转移。符合5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 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 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 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 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 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
24、 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 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VOCs废气应遵 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 率应原则上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 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 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本项目所有有机 溶剂均在密闭房 间内操作,负压收 集效率按照90%进行设计。符合6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应强化含VOCS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应按 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单个排口 VOCs (以非 甲烷总燃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IkgZh的, 处理效率原
25、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 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 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 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单一的水或 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本项目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活性炭 吸附/脱附+RCO 催化燃烧处置,处 理效率不小于 90% , VOCs 治理 设施不设置废气 旁路,活性炭定期 更换,更换下来的 废活性炭按要求符合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 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 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 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 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 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
26、市生态 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 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环评文 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 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 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 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置。密闭存放,活性炭 定期更换,并编制 相关台账,并委托 有资质单位处置。7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 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 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 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使用说明书、物 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采购量、使 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 量等;VOCS治
27、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 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 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 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 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记录;VoCS废 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台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环境管理章节已 明确涉VOCS环 境管理要求。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的要求。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2019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目的在于 提高挥发性有机物(
28、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拟建项目与该文件 中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所示。表L4 项目与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名称政策规定本项目情况相符 性大力推 进源头 替代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 代力度。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 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 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 等。本项目使用底漆、清 漆VoCS含量分别为 499gL、405gL,不 属于高VOCs含量符合的溶剂型涂料。全面加 强无组 织排放 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 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 罐,封闭式储库、料仓
29、等。含VOCs物料 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 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 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 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本项目漆料储存于 密闭的油漆桶中。盛 装漆料的油漆桶在 非取用状态时采用 加盖、封口,保持密 闭。油漆桶密封良 好。本项目漆料喷涂 过程中均在密闭空 间中操作。符合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 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 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 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 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 燥设备等
30、,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 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本项目漆料调漆、喷 涂、烤漆过程均在密 闭房间中操作。符合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 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 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 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 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 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本项目漆料调漆、喷 涂、烤漆过程均在密 闭空间中操作。收集 保持微负压,不采用 局部集气罩收集方 式,收集效率高。符合推进建 设适宜 高效的
31、 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 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 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 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 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 度废气 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 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 a 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 性炭
32、,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本项目有机废气采 用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活性炭吸附/ 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置的组合处理工 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 织排放。解炭定期符合注:摘录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对照分析。根据上表,本项目基本符合重 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关要求。4、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 33号)相符性本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5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 性大力推进源 头替代,有 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
33、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 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 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 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标准要求。本项目采用的涂料VOCs 能够满足低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 要求(GB“38597-2020)、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 量(DB32/T3500-2019) 对涂料的要求相符全面落实标 准要求,强 化无组织排 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 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本项目漆料储存于密闭的 油漆桶中。盛装漆料的油 漆桶在非取用状态时采用 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油漆桶密封良好。漆料调
34、 漆、喷涂、烤漆过程均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收集保 持微负压。相符聚焦治污设 施“三率”,提升综合治 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 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 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 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 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 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 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 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 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 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 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 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已制定更严
35、格地方排放标 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项目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 +RCO催化燃烧处置的组 合处理工艺,非单级处理 工艺。项目采用RCo催化 燃烧主要用于削减废气中 有机物的含量,降低后续 活性炭负荷,减少后续活 性炭的更换频次,提高经 济性。经处理后废气能够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相符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 33号)的相关要求。5、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符性本项目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 128号)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6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
36、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 析指南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总体 要求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 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 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 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 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使用高固份 漆。全程位于密闭喷漆房内, 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相 符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 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 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 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 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分 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1 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 剂型涂料A面涂装、包装印刷业。 VOCS总收集、净
37、化处理率均不低于 90% ,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o项目有机废气不具备回收利 用的价值,因此按照要求对 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通过喷漆房密闭等措施提高 废气的收集效率,确保废气 ;收集率不低于90% ,有机1 气的处理采用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 枷烧的组合处理工艺处理,其废气处理效率不低于 90%。复符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 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 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 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不涉及高浓度挥发性有 机物的母液和废水相 符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 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 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
38、经审核备 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项目涉及VoCS废气均设置 废气处理设施,并制定环境 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相 符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 应监测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 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 取的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 FI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 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 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 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 核定的重要依据本项目建成后,将开展建设 项目自主验收,对有机废气 处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出口 浓度、出口速率等指标进行 监测,同时按照要求,安装 在线监控,对VOCs的排放 情况实时监控相符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
39、 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 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 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 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本项目建成后,将环保责任 落实具体人员,按照建立台 账管理制度,记录采购量、采购H期、更换量、更换日 期等数据,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相符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 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 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 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 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 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企业采用涂料符合涂 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低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0、含量涂料 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 VOC 含量限值要求,并采用密闭 喷涂的方式,提高废气收集 效率和处理效率,降低无组 织散发量。相符表面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 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 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 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若工艺有特 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 环保部门批准。项目调漆、喷涂、烘干均位 于密闭的喷漆房内,实现封用作业,可提高收集效率, 减少无组织散发量。相符涂装 行业 要求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 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 处理系统一并处理。项目烤漆废气收集进入活性 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 的组合处理工
41、艺处理后排 放。相符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 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等工艺进 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 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 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 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 式净化后达标排放。喷漆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器+ 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 燃烧的组合处理工艺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相符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 高效回收净化设施项目按照要求使用净化装 置,确保废气收集和处理效 率均不低于90%。相 符溶剂储存可参考江苏省化工行业 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项目涉及溶剂的物料主要为 涂料、稀释剂,存放在原材 料仓库内,包装方式为密闭 桶
42、装,无组织散发量较少。相符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 发性有机物污 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 128号)的相关要求。6、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 20201 101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 101号)的要求: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 环境部门备案。企业要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 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 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
43、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 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本项目拟建设一座50m2的危废贮存间,危废贮存间建设按照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 327号)等要求建 设,重点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危废贮存间由专业人员操作,单独 收集和贮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制定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途中的污染防范 及事故应急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及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 物处置
44、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企业将在运营过程中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负主体 责任。企业拟建设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 燃烧系统、1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系统、自建1套 汽车清洗废水净化循环装置,项目运营期间将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 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 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对废气治理设 施定期检查,排查并消除可能导致事故的诱因,完善废气治理措施,保证各项 设施正常运转;运行处理设备之前应先行运行废气处
45、理系统,防止未经处理 的气态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环境影响。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 内容1、项目由来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胜社区马家园106 号,注册资金700万美元,公司定员150人,占地面积IO(X)Om2,总建筑面积为684Im2, 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服务。由于原地址的用地将被征迁,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购置栖霞区仙尧路以东海子口 No.2020G55地块(不动产权证详见附件3), 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施整体搬迁。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海子口奔驰4S店项目并于2022年6月21日获得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 案证号:栖行审备(2022) 149号)o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便开始迁建项目的环评工 作,委托我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 勘、资料收集,并依据规范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项目建设概况(1)项目名称: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海子口奔驰4S店项目(2)建设单位:南京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项目性质:新建(迁建)(4)建设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仙尧路以东海子口地块(项目经纬度坐标 为118度52分18. 118秒,北纬32度6分30.48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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