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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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5月15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第二条缴存单位可通过安顺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指定的网上办理渠道办理日常缴存业务。第三条窗口受理(一)单位可选择安顺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窗口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二)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
2、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四)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五)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条网上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可通过指定的网上办理渠道办理一般缴存业务,单位需签订网上服务协议,对法人(负责人)、经办人或职工进行身份认定后,可
3、自助办理相关业务。可通过系统联网核验的情形,无需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无法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办理。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安顺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单位账户管理第六条单位缴存登记(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纸质1份及电子版)及不同类型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I)党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证书原件或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或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4)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2 .企业: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纸质1份及电子版)(二)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S)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虬不得高于12%。(四)新登记单位可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办理缴存账户设立。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单位网厅,根据提示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5、原件。第七条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开通单位网厅业务办理功能。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维护、查询等。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需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现场签订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服务协议。第八条单位信息变更(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2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
6、资料;3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第九条单位封存和启封(一)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单位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单位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1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2 .单位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无正常缴存职工;3 .单位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二)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启封申请表(1份);2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第十
7、条单位注销登记(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2 .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I)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2)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3 .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二)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 .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2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
8、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3 .职工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内统一管理,并注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三)市公积金中心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且无缴存职工、无待分配账户金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账户设立(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纸质1份及电子版);
9、2 .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入文件的原件(1份)(二)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单位到服务窗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L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3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4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
10、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中断工资关系,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个人账户封存:1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1份);2 .职工退休文件、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文件、职工工作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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