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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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 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 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平泉市人民政 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 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
2、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平泉市人民政府。未经平泉市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 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平泉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 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 家、省、承德市及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 务管理制度,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 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 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
3、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 发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 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 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 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 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市发改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等有关 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 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条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平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 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
4、划,并由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 门会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企 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根据 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 出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会商一致后共同下达承储 企业。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 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部 门、市农发行。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及其分库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同一库区完好粮食仓储设施
5、仓容量在1.0万吨以上;(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 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 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改部门会 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的 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
6、证入库的县级 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 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 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 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 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 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 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 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
7、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 补贴。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 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县级 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发改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 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用平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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