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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 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 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 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一)自然灾
2、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 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 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 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 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 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二)
3、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 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 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 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 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800万元 以下(含8
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由项 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 府确定。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 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 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 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
5、提交 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 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 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第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 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审计、城 市管理、安全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 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有关职能 部门和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 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
6、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 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 进行招标。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 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 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 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 单位应
7、当不少于6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 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 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 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 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轮候制从 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 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产生具备 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 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
8、 外确定工程队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 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 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 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 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 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 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 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
9、原则,结合工 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 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 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 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 资评审依据.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 算管理.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估算 财政投资金额的60%先行预付。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 门按照* *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 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直接支
10、付。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 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 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 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 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 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 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 规定的保修
11、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 结算余额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 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 城市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 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 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 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 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第二十四条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 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 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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