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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本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执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提请本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监狱、看守
2、所应当严格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以下简称受委托的司法所),承担下列社区矫正工作:(一)接受指派进行调查评估;(二)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三)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四)参加入矫宣告,协助组织解矫宣告;(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帮困扶助工作;(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省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必须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委托司法
3、所管理。第四条省司法厅依据司法部发布实施的“智慧矫正”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全省社区矫正机构统一使用的XX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省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一体化平台应用考评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执行机关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有关法律文书交换、相关动态信息实时查询等业务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一体化平台上的信息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删除或者对外公开。经批准获得信息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4、保密。第五条省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行实名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实行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省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骨干培训;委托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岗前技能培训。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提供相应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务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招聘、
5、公开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含社区矫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司法所公务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第二章决定和接收第六条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以商请拟确定执行地的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有利于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由同级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自行或者层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社区矫正执行
6、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于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商请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函。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第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应当出具委托调查评估函,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居住地核实等相关材料。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司法所公务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人
7、员,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其中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告知受委托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需要XX调查评估时限的,应当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协商确定完成时限。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时,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调查了解后,形成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结论性(适用社区矫正、不适用社区矫正)或者反映客观调查情况的非结论性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
8、犯罪嫌疑人,拟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监狱关押拟提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可以由监狱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对监狱移送的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审查。有关社会组织是指从事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第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监狱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和XX省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9、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未实施通报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办。受到通报备案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赦免的,作出赦免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撤销其限制出境。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判决、裁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制发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决定或者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制发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保证人。监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
10、之日起十日内,制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送证明书,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第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省市县(区)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一)刑事判决书或者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二)执行通知书;(三)结案登记表;(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五)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
11、备案通知书;(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疾病证明书或者病残鉴定书、妊娠检查书、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七)社区矫正告知书;(八)核实居所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一)刑事判决书;(二)执行通知书;(三)结案登记表;(四)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决定书;(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六)违法犯罪人员资料收讫通知单;(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材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八)社区矫正告知书;(九)核实居所的相关材料。监狱管理机关应当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一)刑事判决书;(二)执行通知书;(三)结案登记表;(
12、四)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决定书;(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诊断书、妊娠检查书、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七)出监鉴定表;(八)社区矫正告知书;(九)核实居所的相关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核对上列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并在五日内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应当制发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补齐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相关法律文书。第H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
13、机构报到时,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一)核实身份;(二)核对法律文书;(三)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四)核查居所相关材料;(五)根据需要,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六)与公安机关或者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手续;(七)确定通信联络的本人实名电话号码,安装“在矫通”;(八)观看全省统一的“入矫第一课”课件。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间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判决、裁定生效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其本人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移送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之日起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委托的司法所,填发社区矫正通知书,通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
14、的司法所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予以接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因文盲、年迈等原因不能安装“在矫通”的,应当经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省社区矫正机构。第十二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的外国籍和港X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接收当日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制作社区矫正对象不准出境决定书,经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机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办理边境控制。受到边境控制的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赦免的,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办理撤销边境控制。第十三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15、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二)委托调查评估函、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四)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五)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外出(含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执行地变更、进入特定场所(区域)、暂予监外执行事项的申请书、审批表、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表扬、训诫、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审批表及决定书、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提请减刑、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逮
16、捕、赦免的审核表和建议书、裁定书、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对社区矫正对象查找、现场处置、追捕、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九)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十)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单,病情复查和审查、鉴别材料,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材料;(十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含心理辅导)形成的材料;(十二)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证明书、通知书;(十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二)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工作记录;(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形成的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
17、考核形成的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形成的材料;(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没有委托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之日起三十日内,其社区矫正档案与工作档案分别装订成册,移交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保管年限二十年,自解除社区矫正当年起算。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司法机关因办案或者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凭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查阅、摘抄或者复制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需持相关单位公函及证件,并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
18、档案进行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依法获得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其解除社区矫正时依法封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三个工作日内,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每个矫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中至少有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成员。矫正小组组成及职责:(一)组长由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司法所公务员担任,负责组织制定矫正方案,督促矫正小组
19、成员落实矫正方案。(二)副组长可以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担任,负责提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矫正小组文书档案工作。(三)成员可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担任。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矫正小组组长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负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的日常表现、协助监督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扶,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监护人应当承担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抚养、管教等义务,发现其违反社区矫
20、正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保证人负责协助提交被保证人(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家庭成员负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司法所。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负责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单位或者学校期间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违法犯罪等情况立即报告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提供教育、法律援助、疾病诊治、心理辅导、帮困扶助等相关支持。网格员可以招募为社区
21、矫正志愿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矫正责任书。第十五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七个工作日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入矫宣告。入矫宣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告人宣布宣告开始;(二)记录人宣布宣告现场纪律;(三)宣告人告知参加宣告的人员姓名以及工作单位、职务;(四)宣告人宣布核实被宣告人的身份,由记录人查看身份证件;(五)宣告人宣读被宣告人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六)宣告人宣布全体起立,向被宣告人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七)记录人递交社区矫正宣告书,被宣告人在宣告书上签名并捺印确认;(八)宣告人宣布除被宣告人外的其他人员坐下,对被宣告人进行教育,让
22、社区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九)宣告人宣布宣告仪式结束,退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不公开进行,但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签名。宣告人应当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入矫宣告可以邀请履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的检察官参加。公开宣告的,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参加社区矫正宣告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现场纪律:(一)未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拍照;(二)未经宣告人同意,不得随意发言;(三)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或者调整至静音状态,并不得拨打或者接听;(四)不得随意走动、交谈、鼓掌、喧哗;(五)不得吸烟、进食、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六)不得有其他危害社区矫正宣告安全或妨害秩序的行为。社区矫正对象
23、因身体原因不能到矫正宣告室接受宣告的,可以到其住所或者治疗地进行宣告。第十六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一、二、三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当日纳入二类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为基本稳定的,保留原管理类别;综合评估结果为不稳定的,调整为一类管理。处于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二类管理。处于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一类管理;考核等次良好,可以调整为三类管理。处于三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等次不合格,应当调整为二类管理。社区矫正对象
24、管理类别调整,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类别调整审批表,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后,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送达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第十七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十个工作日内,矫正小组应当与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共同商量,根据其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并负责落实,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省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和工作指引。矫正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情况,应当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室),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的勤
25、务制度,并做好日记录。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日早中晚应当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各一次;二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日早晚应当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各一次;三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日应当通过“在矫通”或者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一次。监管指挥中心(室)执勤人员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位置信息异常时,可以通过实时视频或者电话联络方式核对,必要时指派受委托的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或者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实地查访,制作实地查访记录反馈监管指挥中心(室)。根据需要,监管指挥中心(室)可以增加社区矫正对象确认位置信息的次数。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
26、所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通信联络、实时视频和实地查访工作,发现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室。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社区矫正对象网上信息、交通出行、旅店住宿、监控视频和位置、活动等信息。社区矫正对象被认定脱离监管超过一日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报备的通信联络电话号码变更、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到指定地
27、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半个月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定期报告的内容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以及遵守禁止令(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告)的情况。遇重要活动和重大情况,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频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还应当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其中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使用XX省政府指定医院通用门诊病历进行病情复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疾病证明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
28、情复查诊断书及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病情复查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及保证人等情况,需要调整其报告身体情况或者提交病情复查材料期限的,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审批表、报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期限批准权限为:XX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XX三个月以上的,层报省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应当以报告单形式书面报告。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告单转递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因文盲
29、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够书面报告的,由受委托的司法所采取谈话方式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备的通信联络电话号码变更不及时报告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告的身体情况和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聘请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查小组,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隐去社区矫正对象姓名。审查报告作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调整报告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和提请收监执行的依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人员参加
30、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组织对执行每满一年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会客(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需提交申请书,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审批表,经集体研究后,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会客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填写社区矫
31、正对象外出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紧急情况的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直接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三十日内的外出,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三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外出范围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通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外出范围超出XX省行政区域的,通报省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32、外出就学,需提供学校(培训机构)通知其本人入学(培训)通知书和在校生放寒暑假的证明材料;外出参与诉讼,需提供有关机关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文书;外出处理家庭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证明其处理家庭重要事务的材料;外出处理工作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其处理工作重要事务的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商外出目的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当于批准外出截止日期前返回,并于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持相应的外出凭证(交通、住宿票据等),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属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将其
33、返回情况及时报告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的决定,作出临时暂停或者限制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间、地点和活动范围的决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超越批准外出的市、县活动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是指直辖市、设区市的城市市区XX级市的辖区。处理家庭重要事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结婚、离婚、分娩(含配偶),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事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清明节期间墓祭,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处理工作重要事务是指确需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外出
34、处理的生产经营或者工作事务。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材料,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经集体研究后,批准其一次有效期为六个月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离开XX省行政区域的,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社会保险、派遣证明材料;确因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提供
35、生活往来的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经常性跨市、县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或者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商经常性跨市、县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发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消失,应当及时终止。社区矫正对象超越批准所经常性跨的市、县活动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材料(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新保证人材料),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二日内,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变更执行
36、地的材料后,拟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并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同意其变更执行地的,还需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原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
37、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至XX省行政区域外的,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备案。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一般在收到申请的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征求意见、决定、告知书送达工作。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就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变更执行地至XX省行政区域外的,可以报请省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同意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实身份、及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收到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并将有关
38、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因工作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居住证明材料;因居所变化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为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的决定,作出临时暂停或者限制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时间、地点的决定。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是指县(市、区)与县(市、区)的执行地变更,不包含本县(市、区)乡镇(街道)之间的调整。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迁居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到新执行地报到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对社区矫
39、正对象实行月考核制度。自入矫报到之日起纳入考核,考核期限为整个矫正期。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应当对其进行考核,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登记表,确定考核等次;并制发考核结果通知书,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考核等次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并且受到表扬或者减刑、教育考查成绩优良的,考核等次为良好;当月无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并且教育考查成绩及格的,考核等次为合格;当月受到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教育考查成绩不及格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除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外,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调整矫正方案,
40、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三名、且为单数,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其负责人任组长。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表扬、训诫、警告以及提请减刑、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逮捕、收监执行进行研究、审核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第二十六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表扬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研究决定后、制发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1、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训诫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研究决定后、制发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训诫不公开进行。训诫时,由两名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公务员组织实施。训诫后,被训诫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上签名并捺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训诫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签名。第二十八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警告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研究决定后、制发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
42、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审核后,制发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附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之外的情形、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3、。第三十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时,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司法部发布实施社区矫正电子定位腕带技术规范的电子定位装置,在一体化平台上实施。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中必须遵守的规定情形,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丢失、毁坏电子定位装置的,应
44、当照价赔偿。第三H一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经二十四小时查找不到的,可以制作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反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制止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向IlO指挥中心报警),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出人民警察到场处置。第三十三条对被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场所、个人出具
45、禁止令协助执行函。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需提交申请书,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经集体研究批准后,抄送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给予训诫、警告或者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依法组织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司法所公务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给予撤销缓刑、撤
46、销假释、提请逮捕以及提请收监执行、依法组织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上述人员与被调查的社区矫正对象是近亲属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回避。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有关决定机关通知后,应当主动与其做好衔接工作,并按照下列情形依法分别处置:(一)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止考核、保留原管理类别;解除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继续执行社区矫正,当月恢复考核、视
47、情形调整管理类别。(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解除矫正手续。(三)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且无法认定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不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四)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参考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刑法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时,应当填写提请减刑审核表,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经设区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并制发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向社区矫正执行地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第四章教育帮扶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中心是社区矫正机构为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而建立的承担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应急处置和社会力量参与等功能的专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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