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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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见(国发(2021) 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 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C2022) 236号)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 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 财力性
2、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 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 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 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 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 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 等挂
3、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 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 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 安排挂钩。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战啕壬务设置;“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部门 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 梳理设置;政策彳壬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 政府政策文件和
4、重点工作任务设置。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五条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 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 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 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第六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省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
5、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规划,制定工 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 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 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 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 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 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
6、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 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 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 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省 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 2)o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 计。第九条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 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7、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 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条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呈报分 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其中,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 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 以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党组会 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按已 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第十一条 到期终止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 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
8、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 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 销,具体可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或由省财政部 门直接按程序办理。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 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省 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 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 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第十三条 省
9、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 同省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 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 板见附件4 )等。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 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 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 放市县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 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
10、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 备项目。第十五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 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 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 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 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 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
11、批复即可支 出使用。第十七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 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指引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 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 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市县储备项目审核, 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 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 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 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
12、,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 体可实施的项目。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 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 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 预算草案报批。第二十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 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 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 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
13、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 持门槛条件;(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四雇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 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部门。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 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 分管省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 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
14、项目权 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 导各地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 度。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 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 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 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 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
15、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 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 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 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 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 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 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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