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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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 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制 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第三条 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制定,各市(州)统一执行。第四条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慢特病鉴定专家、待遇 享受资格、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第五条 各市(州)医保部门按照规程做好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 工作,建立本地门诊慢特病鉴定
2、专家库,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 服务协议,做好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名单报送,开展 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培训,监督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 机构和责任医师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第二章病种待遇资格认定管理第六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根据病种准入标准进行分 类管理。诊断明确、可以直接认定的病种实行备案管理;不能直接认定、需要 专家鉴定的实行准入管理。(-)对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苯丙酮尿 症、脑瘫、孤独症和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等门诊慢特病病 种,原则上经我省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由该机构副高以上
3、职 称医师签字确认、内部医保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规定予以备案。(二)对于其他门诊慢特病病种,由参保人员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经门诊慢特病鉴定专家鉴定通过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登记。第七条门诊慢特病鉴定专家指经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统筹地 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鉴定服务 的临床专家,原则上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担任,熟 练掌握门诊慢特病鉴定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独立开展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 格鉴定工作。鉴定专家所在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门诊慢
4、特 病鉴定内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专家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主动申 请回避:(-)鉴定专家与参保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第九条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办理流程。提倡线上办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限,高效服务。(一)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或经办大厅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 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参保人员可在确诊医疗机构申请,由医疗机构帮办, 所需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由医疗机
5、构协助调取。(二)受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完整有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窗口受理的,窗口人员当 场告知受理结果;网上受理的,申请人登录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国家医保 服务平台APP等查询受理状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 待遇认定申请后,查验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病种办理条件,符合办理条件的, 按规定直接办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 知原因。()专家鉴定。申请受理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 障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渠道,将申请信息传送给相关领域的鉴定专家,鉴定 专家
6、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四)资格确认。专家完成鉴定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 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 格享受情况予以确认。参保人员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国家医保服务 平台APP或经办大厅服务窗口等途径查询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认定办理情 况。第十条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认定委托或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第十一条 对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资格享受起始日 期原则上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或确认通过的当日开始计算;待遇资格享受 截止日期不超过该病种规定的复审期限,脑瘫待遇资格至14周岁终结,儿童 生长激素缺乏症待遇
7、资格至18周岁终结,其他复审期限为不复审”的病种 待遇资格长期有效。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 累加到次年。年度内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标准按全年执行。第十二条 参保人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仍按 原病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 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复审流程与申请流程一致。复审结果确定后,按照复 审结果执行。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发展、身体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新增病种 的,应再次进行病种申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通过伪造、变更或变造医疗文书等方式
8、,骗取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的;(二)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通过倒卖药品,获 得非法利益的;(三)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凭证 交给他人冒名使用的;(四)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应退出门诊慢特病管理的情形。第十五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责令鉴定专 家及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取消鉴定专家资格等处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的,予以追回:(一)未按政策规定的程序履行鉴定职责;(二)未按照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门诊慢特病鉴定意见;(四)在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六条 对本规程实施前已取
9、得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的参 保患者,除因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需进行复审或重新鉴定外, 在复审期限前直接继续享受该病种待遇,无需重新鉴定。第三章三定管理第十七条 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即: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 疗机构、定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定门诊慢特病责任医师。第十八条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对外公开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 条件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时受理、评估、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服务协 议后即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通门诊慢特病结算服务并对外公布;根 据参保人就医购药需要,不断优化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布局。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门诊慢特病定点
10、医疗机构按要求遴选门诊慢特 病责任医师,确定后对外公布。第十九条 各市(州)医保部门应及时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本地门诊 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进行标识,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方便参保人 员查询。第二十条 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纳入门诊慢 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 构)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医疗机构),且执业 范围与申请的病种相同或相近。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科室设 置;(二)具有与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医疗设备和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药 品储备,能够保障门诊慢特病患者诊疗需求和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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