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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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5项)第一项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文书制作规范性。(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建全情况。(六)罚缴分离的执行力度。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评议考核、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评议。(二)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
2、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制定考核或检查标准。(二)由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三)组成考核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考试、执法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督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体情况。六、监
3、督检查处理(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非法拘禁。2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 .违法使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 .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执
4、法过错行为。(三)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4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罚的。5 ,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7 .不使用罚没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的。8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9 .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 .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未依法履行法定职
5、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3 .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4 .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五)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1.执法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2 .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3 .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 .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6、以免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1 .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2 .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3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4 .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5 .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七)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1.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6 .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7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8 .因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9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八)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
7、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失误或者擅自改变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九)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1.责令检查。10 .通报批评。11 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12 .党纪政纪处分。13 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
8、执法岗位。14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分包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督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等材料,实地
9、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开展自检自查,组织本市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现场督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三项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交通建设总体情况,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市场准入管理和动
10、态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招标投标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市场主体落实参建责任情况,调研市场主体开展市场行为的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组织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检自查,组织市相关部门、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督查,提出督查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四项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
11、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
12、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到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
13、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
14、、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五项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运载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是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运载不可
15、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运载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运载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治区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6、。(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
17、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接受调查和处理。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
18、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项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村公路改扩建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以及养护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推进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材料,实地调研获得批复丙级资质的单位。五、监督检查程序牵头组织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督查,对公路法律、
19、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技术指导,提出检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七项对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 .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 .有与其申请的经
20、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 .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 .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9 .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3 .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6 .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订立
21、书面合同。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1次。核查范围为注册于我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各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各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三)询问有关情况。(四)作好检查记录。(五)对
22、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罚款。(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五)吊销许可证。第八项对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经营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区内从事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企业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市区内从事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3、。(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车辆、人员、场地条件。2.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2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等。3 .是否建立有驾驶员、车辆违章管理台帐,并是否有计划地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教育,并有教育过程记录等。4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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