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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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处理政策,鼓励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以争取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定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把准职责定位、加强请示报告、密切协同配合、快速移交处置、确保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和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下条款用“违纪违法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表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动交代问题是指违纪违法的人员在组织
2、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投案自首是指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未被组织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组织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职务犯罪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问题:(一)在违纪违法的事实未被发现以前,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二)违纪违法的事实虽被发现,但组织上尚不掌握何人所为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三)违纪违法的事实、人员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
3、关的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四)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尚不掌握的主要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以及主动供述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主动交代问题:(一)违纪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二)违纪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以及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三)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四)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供述事实
4、真相、承认错误的;(五)其他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本意,应当视为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形。第七条单位违纪违法案件中,集体决定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向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供述事实真相的,应当认定为单位主动交代。单位没有主动交代行为,直接责任人供述自己知道的事实真相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主动交代问题:(一)违纪违法人员避重就轻,没有供述主要违纪违法的事实,或者供述的情节、数额轻于未供述的情节、数额,不影响定性量纪性质的;(二)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后又翻供的;(三)非违纪违法人员本人意愿,而是其亲友单方代为说清违纪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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