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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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效能,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委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行使,并依法依规履行委托程序。(二)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协议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县直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后,原则上不得在乡镇行使已经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未经委托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也不得越
2、权行使。(三)委托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受委托机关在受委托权限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并备案,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行政机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机关,对受委托乡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建立委托乡镇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在县直各单位权责清单基础上,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全面梳理可以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可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指导目录中的执法事项将根据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县直有关部门须与各乡镇充分沟通对
3、接,并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承接能力,从县直各单位权责清单分类梳理出的可委托执法事项,采取“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方式,依法逐步交由乡镇行使,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乡镇应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衔接,结合基层管理需求,逐步承接委托执法事项,实现“想要的”和“下放的”有机统一。三、履行委托程序(一)签订委托协议。县直部门拟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含委托执法事项清单)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与各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见附件2),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县政府备案。(二)明确委托权限。受委托的乡镇根据委托协议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1.对委
4、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三)界定委托责任。委托机关对乡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乡镇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乡镇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四)严格执法程序。委托机关应规范乡镇执法行为,可将执法文书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乡镇,也可制作执法专用章,在发布通告后授予乡镇。乡镇要严
5、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执法专用章,从事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五)规范罚没收入。乡镇接受执法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收入和有关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四、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一)案件移送制度。1 .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2 .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案件时,
6、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3 .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 .对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
7、助。(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1 .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2 .县级有关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3 .县级有关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
8、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在办结后7日内向告知的县级有关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信息共享制度。1 .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通报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2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抄送乡镇,并指导实施。3 .乡镇要及时整合辖区其它派驻机构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媒体曝光、视频监控、案件移送等发现问题的渠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四)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与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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