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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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县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坚决遏制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妥善处置违法建筑物(含相关设施,下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处置适用本办法。参照XX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起XX高速以北的XX边界,南
2、至XX,东抵XX河和XX,西至XX高速及XX镇镇界。第三条违法建设处置坚持“依法依规、拆罚并举、没罚并举、宽严相济、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属地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XX县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违法建设的总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历史遗留问题等突出问题的“一事一议”工作。相关执法部门按XX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控实施方案(试行)(X政办发(2021)X号)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执法部门在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
3、由。第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相关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七条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XX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第八条违法建设行为的罚没收入以及违法建筑物的处置,按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执行。第二章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
4、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建设活动。违法建筑物指因违法建设行为而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二)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五)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设行为;(六)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合法手段和程序进行建设的行为;(七)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
5、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其中,违反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文物保护、林业、住房安全、城市综合管理等法律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处。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工程;(二)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三)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上设置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四)户外广告设施;(五)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
6、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依法变更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合法取得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三)合法取得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但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地方技术管理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四)建设项目因架空层超高或地下车库、公共服务用房增加等导致不计容面积增加,未改变原审批用途,且满足相关规划建设要求的。前款规定以外的
7、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设施影响的情形。第三章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第一节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第十二条对违反XX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非法占地建设的,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对占用农用地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组织拆除具有下列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1 .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规、专项规划等,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
8、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2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制制度,在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区中建设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3 .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4 .房屋质量经鉴定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能要求,或存在消防、地质等不宜整改的安全隐患的;5 .占用土地未纳入征用、征收储备范围,经征询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同意保留的;6 .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利益、矛盾纠纷不可调和的;7 .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第十四条
9、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违建所占土地恢复到违法占用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该地块的现状地类变更工作。第十五条没收保留的建筑物,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功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3 .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4 .不影响交通、市容,经房屋质量鉴定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性能要求和消防安全;5 .不影响相邻权人权益或者相邻权人无异议;6 .不影响旧城、旧村改造及近期规划实施;7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继续利用
10、的情形。第十六条没收保留的建筑物,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程序后,再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置:1 .拟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的,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建筑物评估作价后,由县人民政府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2 .占用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没收建筑物满足公益使用需求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连同土地一并划拨给符合项目使用条件的单位使用。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3 .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建筑物评估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将其出
11、让给符合农村个人建房条件的购买人;4 .临时使用。对暂时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等手续,经过评估,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消防验收合格的,领导小组可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临时过渡使用方案,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或者公益性单位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临时使用时间内,能完成相关规划许可和土地审批的,可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1、2项方式处置。一年内无法完成相关规划许可和土地审批,按规定拆除。临时使用期间,不得擅自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改变建筑物现状。第二节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第十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违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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