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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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人行道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二、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
2、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法进行处理及处罚。县交警大队: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测绘成果备案。三、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一)占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履带车不得在城市道路通行,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须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变更或撤回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要
3、求清退场地。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给予赔偿。(二)挖掘管理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图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警大队专项审查通过后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警大队审批,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挖掘,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收取挖掘修复费。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统筹后,确定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建设
4、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埋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养护、维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组织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 .未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3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扩大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需挖掘道路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必须同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警大队,并且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详细勘查,获取拟开挖道路下方地质条件和既有管线情况,涉及天然气、国防光缆、电力、供排水等重要管线设施的项目须做好保护措施,防止道路挖掘过程中造成既有管线破坏及工程搁置。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沙石统料,回填密实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修复等级不得低于原道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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