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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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1期作者:杨眉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一、综论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
2、。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
3、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
4、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土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二、专论L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
5、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一一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售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普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售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B)与吴文商榷,认为售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
6、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
7、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
8、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
9、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
10、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瀛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谶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
11、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一一(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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