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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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一、行政许可事项L项目名称:基金服务机构注册2.适用范围:湖南地区基金服务机构注册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2、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四、受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五、审核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六、决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申请条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1、第七条: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S)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
4、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5、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第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
6、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第十条: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产质量良好,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清晰,可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具备担任证券
7、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业期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境外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资产管理或者投资顾问经验的金融机构;(二)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第十一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
8、善,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二)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计划,对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9、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6、第十二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7、第十三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股东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控制。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独
10、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的50%o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1、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新公司取得业务许可证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在存续方取得业务许可证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
11、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更新信息,并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不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独立基金销售机
12、构合并分立事项涉及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销售办法实施后注册的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存在销售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并在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天通知基金销售机构。为履行相关审查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专项说明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准予延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决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回原业务许可证,领取新业务许可证。十一、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
13、目录及要求申请材料要求:L材料只须提交电子版材料(1)申请系统账号密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申请机构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商业银行提交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提交与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意向)发送至和;(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FlRST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所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14、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2)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5)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6)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9)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10)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11)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II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变更公司名称、
15、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Il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li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注册资本变更II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li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II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IIg.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新设分支机构Ilh.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Ili.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股权投资及担保12)基金销售结算
16、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13)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14)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二)材料数量该项行政许可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无纸化报送。(三)表格下载(见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2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3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4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表5 .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6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7 .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8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9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10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10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变
17、更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经营范围10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Io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注册资本变更IO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持股变更IO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IO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质押股权IOg.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新设分支机构IOh.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IOi.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一股权投资及担保1
18、1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12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备案表13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网上接收:申请机构获得申请账户和密码后即可登录基金综合监管系统(FlRST系统)。(二)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五、审批结果(一)发放批复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业务许可证1、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公
19、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2、申请材料:2.1申请报告2.2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申领)2.4向派出机构备案报告3、证照样式其他事项4、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
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21、、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22、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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