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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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XX省政务信息化“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XX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部门、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
2、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
3、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第五条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XX省大数据中心临汾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集、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市数字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为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和智力支持,承担政务大数据的研究、开发、利用相关工作,为政府履行决策、管理、服务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
4、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承建市直信息化项目第六条市直部门共同参与省、XX市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按照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XX市的衔接配合。第二章规划和审核第七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XX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XX市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
5、求,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第九条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件。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梳理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目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第十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
6、需求,利用省、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市直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市直部门应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在管理平台上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安排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XX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所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
7、、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确有需要的,应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批准建设。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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