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结算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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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结算的知识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在使用过
2、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信用卡可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的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IOoOO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最长透支期限都是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如果信用卡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采用信用卡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通过“其他货币资金一信用卡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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