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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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23.03.16生效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绍市交发202321号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绍市交发(2023)21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公交集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16日绍兴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乘客正当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
2、务(GB22484-2016)、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绍兴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函202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提供公共汽车经营服务的公交企业(市公交集团)服务质量开展考核管理。第三条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公交企业执行行业管理目标任务、管理水平、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综合考评。第四条服务质量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考核职责第五条成立由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3、,制定、修改、落实考核办法和相关政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考核办)。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考核。(一)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交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考核周期内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核实公交企业交通违法、行车事故情况,加强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第三方测评费用列入市交通运输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保障。(二)市财政部门统筹负责考核结果奖励政策的实施。(三)市公安部门统筹负责考核年度内公交
4、企业交通违法、行车事故等情况。第七条第三方中介机构统一对市区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乘客满意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并进行独立评价。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资质;(二)与委托单位和被考核对象均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测评工作;(三)熟悉公交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具体调查、统计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测评结论。第八条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与运营服务规范,组织开展内部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根据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自行检查和社会反馈的情况,及时整改问题;配合管理部门考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测评工作,主动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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