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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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3.03.17生效日期:2023.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绍市环发202314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环发(2023)1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我局制定了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
2、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市、县两级碳排放权规范管理,完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市级核查、复核机制,帮扶企业规范碳报告编制,梳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二、目标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一)符合国家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二)符合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温室气体
3、排放单位。三、主要内容(-)建立完善碳报告管理机制1 .建立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对接,根据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确定标准,确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汇总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连续两年未达到排放当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 .完善核查复查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复查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服
4、务机构开展非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报告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查情况开展复查。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提供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3 .规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分配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书面通知重点企(事)业单位并签署送达回证(见附件2)o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生态环境厅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4 .建立清缴预警处理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
5、厅配额清缴预警情况,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等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相关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三)建立第三方机构责任机制5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对在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纳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评级在D级及以下的核查机构将予以通报,并
6、约谈核查机构负责人。6 .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四)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7提升资产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8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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