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从业单位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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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从业单位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跨区域经营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的检查。(二)保安培训单位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的检查。(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跨区域经营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的检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核查等的方式,重点检查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和跨区域经营单位许可备案情况、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保安服务管理、保安员管理、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员
2、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二)保安培训单位抽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保安培训单位是否为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师资力量情况;是否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核查其枪支使用培训是否按要求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抽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保安服务活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保安员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等。三、检查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
4、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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