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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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联社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26号。邮编:3116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分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农贷款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作出调整。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
2、业法人,享有由社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3号口非法干涉。第五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第六条本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第七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
3、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八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本联社业务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提供保管箱服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4、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境内非金融机构社员和职工自然人社员。凡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凡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承认联社章程,承担义务,均可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境内非金融机构社员。凡符合条件的本联社职工,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职工自然人社员。2005年市联社成立一级法人募股期间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按规定
5、退股又未转股的不作为市联社社员。该股金只参与分红,不能享受社员的其他权力。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获得本联社同等条件下金融服务的优先权;(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预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七)本联社终止或者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社员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按所认购的
6、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金第十四条本联社股金每股为1元人民币。本联社股本由自然人社员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股组成。自然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社员股每2000股为一个投票权,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每20000股为一个投票权。第十五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7、0%,其中应至少有5户境内非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o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o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0%o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35%o本联社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当年亏损不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者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分配现金红利。第十六条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分一律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理事会或者被授权的理事长允许,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
8、与。受让人须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联社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七条本联社股权变更的权限。变更后社员持有的股分数量达到本联社股本总额1%(含)以上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社员持有的股分数量在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的,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本联出殳权变更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社员。第十八条本联社股本金为人民币225872324.47元(含2005年以前未退的老股金18802.47元)。本联社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退的老股金不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本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853522元。第一十九条除原法人信用社社员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可转为本联社股金外,其他募集的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足额
9、到位,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第二十条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第二十一条本联社理事、监事、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股分。其他员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分,但司法强制处置或者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允许社员将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分申请对外质押,但不得接受本联社股分作为质押标的。凡申请质押的股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并彻底持有。申请股权质押,社员应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或者被授权的理事长允许。第二十三条社员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10、第二十四条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化,本联社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70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以社员人数和股本金额的一定比例,按自然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社员股每2000股为一个投票权,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每20000股为一个投票权,由社员选举产生。非职工自然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0%o市联社职工社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
11、5%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修改章程,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股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暂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人数不足本联社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三)理事会认为有必
12、要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注明:如果社员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否按自己的意见表决。第二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者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和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理
13、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暂时社员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第二十九条理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三十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
14、果。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含理事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参预表决。第六章理事会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职工自然人社员理事不少于3人。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履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
15、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者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三)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三十四条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遵守以下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联社资金;(五)未经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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