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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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称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以及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第四条(市区分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承担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
3、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区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信息化管理)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依托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下称质监系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已自建系统的,应与市级质监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第二章质量监督前期工作第六条(受理质量监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联络单(下称联络单)(附件1)1个工作日内指定监督科室,监督科室应委
4、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其中1名为监督组长),以监督小组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第七条(监督交底及首次监督抽查)质量监督科室应在收到监督指派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质量监督工作交底会,发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进行首次质量监督抽查并形成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附件3)。首次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查看施工现场准备情况,核实相关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二)核实工程基本概况信息,完善单体工程信息并录入质监系统;(三)核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与人员资格情况;(四)抽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负责人
5、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五)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六)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审批情况。第八条(制订监督计划)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类别、工程体量、质量风险程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用以及首次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等,遵循差异化监管原则,制订受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下称监督计划)(附件4)。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小组人员、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经监督小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监督
6、情况,对监督计划适时进行调整。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九条(监督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S)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五)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质量情况;(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抽查住宅分户验收工作情况;(A)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九)对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十)定期分析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第十条(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机构以随机监督抽查和验收监督等方式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随机监督抽查频次和内容应按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完成后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附件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形成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7)。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8),
8、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应提前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应提前7工作日通知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第十一条(随机监督抽查频次)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项目随机监督抽查频次不应低于以下要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存在以下情形的,监督人员应当调整监督计划,在满足以上抽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随机抽查次数:L近一年中发生过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揽的项目;2 .近一年度因质量问题投诉被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建设单位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揽的项目;3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5m,或处于汛期开挖的临江临湖基坑工程以及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
9、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全装修住宅)质量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应重点对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分户验收、“一证两书”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分户验收抽查情况完成后应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附件9-1及9-2)。第十三条(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0),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二)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质量行为抽查情况;(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
10、、抽测情况;(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六)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抽查情况;(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购买服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抽测、巡查检查、质量评价等工作,购买服务成果可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差异化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验证检测)受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应下达工程验证检测通知单(附件11),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检测:(一)开工前,未办理工程
11、施工许可手续;(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三)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四)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结构实体检验;(五)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或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六)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设计要求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下达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单(附件12);整改通知单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签收;(二)对质量责任主体未落实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的,下达责令局
12、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附件13)o停工整改通知单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三)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责任主体以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七条(督促整改)质量监督人员应对下达了限期整改、暂停施工整改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一)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在问题按规定整改完成,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意见、加盖项目公章后,将工程质量限期整改回复单(附件14)及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至质监系统。监督人员应通过质监系统查看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13、。(二)被责令暂停施工整改的项目,在问题按规定整改完成,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企业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后,将工程复工申请单(附件15)及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至质监系统。监督人员应通过质监系统查看整改完成情况,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通知单(附件16)。第十八条(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监管平台推送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和数据的闭环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验收,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第十九条(中止监督)受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签发中止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17):(一
14、)除不可抗力外,因故停止施工超过30天,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中止质量监督手续,经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未申请办理的;(二)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或已完成分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手续但暂不进行后续建设的。在项目中止质量监督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不实施质量监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第二十条(恢复监督)中止施工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开展全面质量安全检查,确定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形成恢复施工专项检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提交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8)。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经查验符合工程恢复
15、施工相关要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签发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19),对项目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终止监督)受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终止质量监督,向建设单位签发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0)。(一)工程项目所有单位工程均已完成施工活动,但超过6个月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二)工程项目已建成交付,但部分单位工程报监未建的;(三)工程项目未组织质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且已移送行政处罚的;(四)质量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终止质量监督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质量监督档案并归档
16、,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时限为10年。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封页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二)档案目录;(S)建管手续办理情况。包括施工许可证、联络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四)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五)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包括首次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闭合资料等;(六)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及闭合资料;(七)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包括验收监督通知书、工程质量责
17、任主体验收文件、验收会议纪要、验收监督记录等;(A)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监督机构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免责条款)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监督责任:(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隐患问题已经依法查处,项目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引发质量事故或致使原有质量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8、;(三)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隐瞒或逃避监管,致使无法作出正确质量监督行为的;(四)在受监项目施工期间已按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测、验证、验收,但事后发现因当时规范标准规定之外的指标、参数等异常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五)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已履行了本办法所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在项目中止质量监督期间、终止质量监督之后,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作业产生质量问题、引发质量事故的;(六)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导致的质量事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军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
19、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试行)(武城建规(2012)246号)同时废止。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联络单2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3 .工程首次监督抽查记录4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5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6 .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记录表7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8 .验收监督通知书9 .武汉市(非全装修/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比对性抽查记录表10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1 .工程验证检测通知单12 .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单13 .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14 .工程质量限期整改回复
20、单15 .工程复工申请单16 .工程复工通知单17 .中止质量监督告知书18 .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19 .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20 .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联络单项目代码:工程报建号:施工许可证号:设计审查号: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合同价格建筑类别口住宅口宿舍口旅馆口办公口医院口学校口幼儿园、托儿所口社区用房口食堂、餐厅口礼堂、剧院口商店口展览馆口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口综合楼口体育场馆口工业建筑口其他基础类型结构类型总层次地上层次地下层次报建内容口1、深=口5、外,节能专项底坑;口2、人防地下室;口3、电梯;口4、通风空调;布幕墙;口6、钢结构(
21、网架);口7、无障碍设施;口8、口9、其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计审查单位使用性质口自用口出售口其他合同工期(预)开工时间(预)竣工时间备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由你单位建设的工程,自工程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监督工作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22、收规定;(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A)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九)湖北省房屋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十)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等。二、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一)抽查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幕墙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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