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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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政府
2、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决策部署;(二)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三)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五)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
3、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督办问责;(六)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的处置工作;(七)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睑,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八)履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
4、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有需要协调的事项,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七条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尊重生命、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
6、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纵容、诱骗、教唆、胁迫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H)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卖艺、文身、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六)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旷课;(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
7、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八)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二)歧视残疾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视性别进行不公正对待;(十三)让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
8、护;(十四)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十五)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指导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阶段和认知能力,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危险区域或者实施危险行为,防止未成年人被拐卖或者走失,避免发生溺水、动物伤害、高空跌落等事故。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
9、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二)陪同带领学龄前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通行;(三)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携带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摩托车后座;(四)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五)为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未成年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但被人民法
10、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暂时不能实施家庭教育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美育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未成年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
11、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
12、帮扶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教学活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加强未成年学生的作业、手机、睡眠、读物和体质等管理,保证其休息、娱乐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校车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建设视频监控平台,将学校、幼儿园重点公共区域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
13、全。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期间,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或者巡逻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学生服、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学校应当建好用好心理辅导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提供规范科学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干预并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
14、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学校应当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将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作为学生综合评价和升学等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治、道德和自我保护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公共安全知识,开展以案释法教育。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
15、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公益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
16、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者变相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学校不得以岗位实习、勤工俭学等名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校外实习活动。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处分未成年人,应当与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充分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对申辩的内容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因违反学校纪律
17、被处分的,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公布投诉、求助渠道。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
18、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职员工加强相关教育和管理。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第二十
19、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等制度,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并协助进行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工作。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等标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
20、示标志、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对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娱乐项目,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
21、人入住提醒事项,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严格核实未成年人年龄等信息,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住宿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和互联网游戏服务。第二十八条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文身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幼儿园周边范围的具体界定,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民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学校、幼儿园周
22、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界定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民政和体育等部门确定。学校、幼儿园门口五十米之内不得摆设流动摊点。城区学校、幼儿园门口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乡村学校、幼儿园门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第二十九条全社会应当关心重视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重点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相关水域风险点合理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警示、防范、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游泳技能培训和防溺水知识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危险水域放置溺水抢救设施,组织志愿者在夏季开展预防溺水巡护活动
23、。第三十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制作、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动漫、影视节目、舞台文艺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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