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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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登记管理原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三条【登记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第四条【登记机关职责】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登记
2、全程电子化、同城通办、跨境通办,推动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照通行”,持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五条【业务类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市场主体下列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二)备案;()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四)迁移;(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第六条【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O(
3、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住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备案事
4、项】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一)公司: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四)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范围、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六)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
5、联络员。(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歇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第八条【申请材料】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承诺书;(二)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报材料;(五)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6、;(六)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不适用确认制的情形】申请人有以下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依法吊销或者除名;(三)被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四)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暂缓登记业务处理】利害关系人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登记机关予以暂缓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生效裁判、仲裁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三章住所和经营场所第
7、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固定场所并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除外。第十二条【经营场所承诺】申请人应当承诺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项目的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住所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经营场所备案】除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以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办理住所登记时应当同步备案经营场所。第十四条【标准地址】公安机关应当建设标准地址库,对地址实施编码管理,并与登记机关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五条【
8、标准地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以公安机关设置的标准地址进行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地址编码申请】对公安机关未给予编制标准地址的合法建筑物,权属人应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标准地址。公安机关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标准地址数据,并接受群众查询标准地址信息。第十七条【集中办公区管理】设立集中办公区的行政区(功能区、产业园区),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或者授权招商引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为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将本区集中办公区的具体区域及其管理单位向登记
9、机关报备。第十八条【使用关联企业住所】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使用前款所述关联企业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因发生投资人变更等情形,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移出该地址。使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的适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相关规定,使用商务秘书企业地址的不适用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经本市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成为住所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委托
10、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为被托管企业。第二十条【不能住所托管的主体】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实行托管。第二十一条【被托管主体的范围】无需固定住所、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体育咨询、广告设计、商务代理代个人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固定场所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行业范围。第二十
11、二条【被托管主体住所】市场主体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登记机关在其住所后标注“由*进行住所托管”。第二十三条【商务秘书企业的条件】进行住所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二)名称中使用商务秘书作为行业用语;()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四)住所或经营场所为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第二十四条【解除托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托管企业不能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的,被托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托管协议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的以及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的;(二)托管机构不再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对托管机构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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