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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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38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下(含IOO万元)或者建筑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不含IOO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工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拆除施工活动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第五条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依法对规避施工许可等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镇农业农村办公
3、室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依法对限额以下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对限额以下自建房(非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区事故调查组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第九条镇供电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第十条镇供水部门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项目的处理给予技术协助。第十一条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作为限额以下自建房的日常
4、登记管理机构,强化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基本情况,落实辖区内限额以下自建房的信息登记,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实施过程管理。第三章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审批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1 .龙江镇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2 .设计、施工单位合同;3 .建设方(权属人)、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方)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4 .开工前四邻
5、房屋检查资料;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对提交登记信息的项目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建设方(权属人)发放信息登记回执,督促其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建设方(权属人)按照要求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批准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建设方(权属人)组织开展质量验收。建设方通过验收后向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报送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在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表加具监管意见。第四章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第十五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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