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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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李炳军省长签署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
2、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健康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
3、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4、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60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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