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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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业标准定位及范围)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下列情况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S)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第四条(行业标准效力)行
2、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基本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六条(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要求,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力的行为。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行业标准工作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八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等管理工作,及时将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行标代号及范围)行业标准代号及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
4、请及其职责,审查批准并公布。行业标准应当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代号及范围内制定。未经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第二章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一般程序)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第十二条(立项)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立项前应当进行核查,已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不应当立项。鼓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业标准立项计划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编写)编制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部门门
5、户网站或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相关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建专家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十五条(标准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
6、定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行业标准制定时,要求参编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并明确参编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责任。(二)行业标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免费或依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实施许可的声明。(三)行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第十六条(采标)行业标准一般不采用国际标准。确需采用的,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并获得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成员体同
7、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第十七条(编号)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加“/T”、顺序号及年份号三部分构成。顺序号为自然数。第十八条(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第十九条(出版)行业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标准实施日期前七日,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标准文本出版工作。行业标准不出版的,应当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行业标准版权。第二十条(备案和公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8、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公开标准文本。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出版发行或刊定的标准文本。第三章行业标准的实施与复审第二十一条(标准替代转换)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行业标准同时废止。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二个月内主动完成废止。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第二十三条(标准解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
9、解释。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对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二十四条(反馈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第二十五条(复审)行业标准每五年至少复审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
10、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业标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衔接配套,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合规等问题。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通报结果。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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