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案件 “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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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结案件“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城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自治区政法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18)16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0)3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南司通(2019)183号),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
2、以案定补”是指对经我城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包括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警民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含地铁派出所警民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个人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符合一定条件的纠纷案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贴。“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第三条本办法补贴范围:辖区非公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
3、解的民间纠纷案件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要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要规范。第二章民间纠纷的等次划分第五条民间纠纷等次划分:按纠纷案件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特大矛盾纠纷等四类。(一)简易纠纷案件。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民间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二)一般纠纷案件。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矛盾纠纷,纠纷事实存在争议,有较大的调解难度,需要调查取证的。(三)重大复
4、杂疑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咨询专家意见,或要求专家参与调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 .纠纷跨省、市、县的;2 .涉及人员死亡的;3 .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调解的土地、山林、水利、坟山等矛盾纠纷;4 .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民间纠纷;5 .经县(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认可的其他纠纷。(四)特大矛盾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大矛盾纠纷案件:1 .多次及多人到市或进京赴邕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2 .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3 .在辖区内涉及面广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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