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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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经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卫生健康行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第三条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
2、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社管办”)承担委管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处室、职能处室、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3、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第六条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加强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七条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
4、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委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党员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
5、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挂靠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于委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第四章业务办理第九条成立拟成立委管社会组织在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
6、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挂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募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条变更委管定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一条换届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
7、届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经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年检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三条注销委管社W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挂靠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财务处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民政厅要求准
8、备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日常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委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二)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委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委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
9、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第十五条负责人监管(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民政厅审批。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或10年
10、。(四)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五)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不超过一届,并不得同时兼任省内其他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职务。(六)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负责人。(七)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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