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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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确认。第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第四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
2、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负
3、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主动将调查结果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专家库包含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医学专家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委托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建立、管理和培训。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有条件的组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没有条件的指定专门的部
4、门和负责人,组织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成为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一)年龄6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科研诚信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处理规则;(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执业品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四)受聘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包括曾今担任)科研管理负责人3年以上;(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科研失信调查工作。符合前款(一)、(二)、(五)项规
5、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伦理学专家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应符合前款(一)、(三)、(四)项规定的其中一项。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向所在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第十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
6、。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处理的;(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受刑事处罚的;(六)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聘用。第三章调查受理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组织收到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单独或多家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直接受理,独立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书面移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移交线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市县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开展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主动受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
8、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四章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决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第十六条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
9、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作为省级卫生健康行业重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牵头单位,负责:1、由省卫生健康委移交线索的调查;2、被调查人是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委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法人的调查;3、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单位的调查。第十八条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的人员、方式、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等。(一)行政调查由调查机构指定调查组成员和组长,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二)学术评议由调查机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
10、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对科研成果所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从专家库中指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专家库的单位或组织可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学术评议专家组组长由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省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最高学术任职的专家担任。(三)行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学术评议专家不少于5人。第十九条调查正式开展的7日前,将调查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被调查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调查。被调查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调查的,承担不配合调查的一切不利后果。第二十条
11、调查机构可以向被调查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一条行政调查组和学术评议专家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调查机构不能参加调查,或虽告知但调查机构仍无法按规定组成调查组或专家组的,调查可以延期进行。第二十二条调查由行政调查组组长和学术评议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行政调查:1、被调查人员就项目实施过程进行陈述,对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申辩;2、调查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被调查人和证人应当如实回答;3、
12、调查组对被调查人陈述申辩,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成果、获利情况等书面材料进行核对、验证、讨论;4、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调查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行政调查结论。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结论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承认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的,调查组可直接出具调查结论,无需再进行学术评议。(二)学术评议:1、被调查人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进行介绍,对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申辩;2、专家组可以就实验操作、具体的研究内容及其他有关的科学研究进行提问。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可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现场质证;3、
13、专家合议。结合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结果,专家组进行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最终的调查结论。专家组成员在调查结论上签名,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应当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其文稿由行政调查组组长或学术评议专家组组长签发。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调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出具的调查报告应报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调
14、查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调查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如参加调查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如调查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调查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组进行重新调查。第二十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线索来源;(二)举报人提交或主管部门移交的有关材料;(三)调查经过(包含调查组织、行政调查情况、学术评议情况、事实认定);(四)调查结论;(五)处理意见、建议和依据;调查结论为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不书写第(五)项内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格式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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